北京首次明确性骚扰形式 发黄段子定为性骚扰

作者:Admin 2009-09-24

    上司给女下属发黄色短信,扰乱对方的正常生活;在办公室对着女同事大讲荤段子,影响对方的正常工作,这些今后都可能属于“性骚扰”的范畴。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首次对性骚扰作出行为限定,明确5种形式构成性骚扰。

 

     草案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表示,这是本市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性骚扰的具体形式。“法条中提到的电子信息,就是手机短信”,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解释说。

 

    据了解,2005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就已明确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可是对于“性骚扰”的行为特征没有作出具体界定。代表们认为,此次颁布的草案更具有实用性,在实践中便于操作。

 

      一项调查显示,70%以上的女性受到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50%的女性听过黄色笑话,40%的女性遇到过电话、黄色短信的“骚扰”,10%的女性曾被别人偷窥。

 

     对于性骚扰这个越来越受关注的问题,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今年高票通过的一部新法规将向妇女发黄色短信、讲黄段子、有肢体行为等类行为确定为“性骚扰”。辽宁省对于性骚扰的界定和北京完全相同。

 

     另外,修订草案还规定,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本人所在的单位、行为人所在的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对此,周继东说,这些措施包括在电梯等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在KTV等营业性场所设置可视窗口等办法。

 

     马上就访 女方提出反感才应算性骚扰

 

     记者:生活中男女之间发黄色短信的例子不少见,这样算性骚扰吗?

     北京市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宪生:构成“性骚扰”要有三个条件:一是有特定的对象,专指女性;二要违背妇女的意志;三是涉及性相关的淫秽内容。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性骚扰”。比如,上司给女下属发色情短信,扰乱对方的正常生活;办公室对女同事讲黄笑话,影响对方正常工作;在公众场所,用肢体动作接触女性,让对方生厌——这些都算性骚扰。而在以下情况就不应纳入性骚扰的范畴:传递性内容时,女方并不反感;在公众场所讲荤段子,男性没有特地针对某一特定女性对象,自娱自乐,只能算作扰乱工作秩序的不道德行为。

 

     记者:违背妇女意志如何体现?

 

     孟宪生律师:如果办公室讲荤笑话“娱乐”,或者在QQ聊天时发色情图片,女性听到或看到后觉得反感,而没有主动提出,违背妇女意志就无法体现。如果明确提出来,对方行为仍未停止,就应算作性骚扰。

 

      草案亮点 全职太太有权掌握家庭财务

 

     针对全职太太逐渐增多、但是女性并不掌握家庭财务状况的问题,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女方有权了解由男方管理的共有财产状况。男方在处置登记在其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时,应该征得女方同意。

 

      招聘中不能出现“仅限男性”

 

     草案中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女职工时,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中应约定女职工的岗位、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歧视性内容。

 

     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法律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招用标准。招聘广告中也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解释说,除法律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中不能出现“仅限男性”。

 

     妇女病应免费定期普查

 

     草案中规定,本市拟建立妇女病定期普查制度。其中,女职工进行妇女病检查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负担。而不属于单位职工的妇女的妇女病检查费用由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具体实施办法草案规定由市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行政部门制定。

 



    来源:北京晨报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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