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审判:充分利用间接证据 科学评断直接证据

作者:作者:于怀清 2009-07-12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兼法律语言研究会会长;2005~2006年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12)担任“周末论法”节目的嘉宾主持人;2006~2008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挂职担任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出版个人文集15卷,其中,《人生情渊——双血型人》被英国《卫报》推荐为“亚洲十大犯罪小说”,其故事主线就是一起强奸杀人案的调查。

 

 

    从我国现实来看,强奸案报案率低或报案不及时是这类案件的一个突出特点。报案不及时,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这类案件起诉率低、定罪率低。因为,不及时报案,会导致案件中一些直接证据的消失,影响法院的判决。在直接证据不足、双方说法不一致的情况下,法官应如何判断证据,做出正确的判决?围绕强奸案证据问题,记者采访了著名证据法专家何家弘教授。

 

    记者:被害人没有及时报案,事后往往只有间接证据,面对这些间接证据,法官应该如何判断?

    何家弘:强奸案没有及时报案,往往就没有了重要的物证,比如精斑,但不能说这样的案件就没有直接证据。这类案件还是有不少证据的,多数是言词证据,其中也有直接证据,例如被害人陈述和嫌疑人供述。另外,案件发生后,被害人向同学、亲友讲述被强奸的事实,被害人同学、亲友的有关陈述也是直接证据,但是属于传闻证据。传闻证据,一般不能证明被害人陈述事实(被强奸)的真实性,但可以证明被害人确实曾向他讲述过上述事实。我国的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传闻证据的采纳规则,但是法官在审判中往往不愿意采用,或者认定其证明力比较低。

 

    记者:那么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应该如何区分?

    何家弘:直接证据是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是能证明其他相关事实的证据。例如,被害人记述强奸事实的日记等文字材料,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就属于直接证据。当然,直接证据不一定都是真实可靠的,法官要认真审查。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是能证明相关事实。例如,有证人证明被害人在案件发生时曾经去过嫌疑人住处而且后来又到嫌疑人住处过夜,这些证言不能直接证明强奸事实,但是可以对证明强奸事实发挥间接的证明作用,法官也要给予充分的重视。

 

      记者:在精斑、被害人反抗留下的被撕毁衣物、搏斗时留下的伤痕等现场物证缺乏的情况下,如果被害人和嫌疑人说法不一,法官应如何加以判断?

    何家弘:基本原则是:充分利用间接证据,科学评断直接证据。首先要充分利用间接证据。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强奸事实,但是对认定强奸事实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例如,证明被害人在指控的强奸事实发生后曾到嫌疑人住处过夜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强奸事实,属于间接证据。但是法官也应该对这些证据进行认真的审查和综合评断。如果这些间接证据相互吻合,互相印证,能够证明被害人确实曾在嫌疑人住处过夜,那对于证明前面的强奸事实还是很有价值的。法官可以根据经验法则,推断男女“过夜”会有性行为。即使后来的“过夜”是被害人自愿的,这也有助于证明本案的争议事实究竟是强奸还是猥亵。总之,法官要充分利用间接证据,不要忽视其证明价值。

    其次要科学评断直接证据。强奸案的关键事实往往是一对一的证据,在实践中让法官难以认定。现在法官的认证存在一些误区,例如,片面注重证据的数量,认为一对一的证据不能定案,二对一或三对一的证据就能定案,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法官应该认真分析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即使不能作出一真一假的判断,也能对双方陈述的真实度差异做出判断,然后再根据全案证据认定争议事实。

 

    记者:对于那些说法不一,甚至互相矛盾的证据应该如何处理?

    何家弘:要在庭审时进行充分的直接的质证。对于被告人供述,要让检察官充分质证。对于被害人陈述,也要给辩护方充分的质证机会。对于关键证言,要给不利方充分的质证机会。

    质证应该是直接的,面对面的,不能仅质“纸证”,不能使质证流于形式。法官审查认定证据,不能只看书面的东西,不能只看案卷就认定事实。特别是像这类强奸案,法庭审判坚持直接言词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当然,法官也要认真分析被害人和证人的审前陈述以及被告人的审前供述。对于那些前后不一致的陈述或供述,要认真分析其形成的主客观条件。对于被害人和证人的陈述来说,一般来讲,早期陈述的可靠性比较高,特别是案发后激情状态下做出的陈述往往比较可靠。在法庭上的充分质证也可以帮助法官分析不一致陈述的原因,然后进行认定。

 

    记者:如果被害人日记记载内容和告诉同学的不相同,应该如何判断?

何家弘:这可以运用经验法则来进行判断。一方面,法官要分析被害人写日记的具体情况,例如,被害人以往是否有写日记的习惯;被害人写日记是只给自己看还是也给别人看;被害人是否习惯于把个人隐私用明确语言写在日记中;记述案件事实的日记是当时写的还是后来写的,等等。另一方面,法官要分析被害人与那个同学的关系,二人的关系是否到了无话不说的程度。通常情况下,被害人不会用明确的语言告诉同学自己被老师强奸的事实。例如,被害人对同学只说“那个老师很坏”或者“自己不想活了”,但是在日记中说自己被老师强奸了,这二者之间并不一定有矛盾。即使被害人对同学说了自己没有被老师强奸的话,也不能简单用来否定她被老师强奸的事实。总之,对日记和证言都要全面分析,审查这类案件中的证据,切忌简单化。

 

    记者:除上述方法和原则外,还可以采用哪些手段?

    何家弘:如果采用上述办法还不能认定案件中的关键事实,法官可以采用心理测试(测谎)方法来辅助对证据的审查认定。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采纳规则,但是我认为还是可以用的,原则上要双方测试,双方自愿。心理测试结论不能直接告诉法官什么是案件事实,但是可以帮助法官审查认定双方陈述的真实可靠性。

    此外,法官还可以运用品格证据来审查评断双方陈述的可靠性,其中既包括能证明被告人品格的证据,也包括能证明被害人品格的证据。例如,证明被告人一贯品行优良、为人师表的证据,或者证明被告人一贯道德败坏而且曾采用类似作案手法的证据;证明被害人行为端庄的证据,或者证明被害人行为放荡的证据。这些证据都可以帮助法官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

 

    记者:遭受强奸后,被害人是否大哭,或者有明显的情绪异常才能证明有强奸的事实?

何家弘:被害人的事后反应情况很复杂,不能简单地用一个标准来肯定或否定强奸事实。首先,嫌疑人的身份对被害人的反应方式有很大影响。遭受陌生人强奸后,被害人的反应可能比较强烈,比较明显。遭受老师等熟人强奸后,被害人的反应可能就不那么强烈,因为被害人可能对老师很尊敬,甚至有一定好感。其次,被害人的反应方式与被害人的性格有密切关系。如果被害人的性格比较内向,可能反应就不会太明显,也不会太强烈。

 

    记者:鉴于强奸案件的特殊性,是否需要制定特别证据规则?

    何家弘:为强奸案制定特别的证据规则,我认为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我们说的证据规则主要指证据的采纳规则,告诉法官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进入诉讼的大门;也包括一些采信规则,帮助法官认定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各类案件中的证据既有共性也有个性,证据规则主要解决那些带有共性的问题。强奸案件多有一对一证据的情况,其他案件如受贿等案件也会有一对一证据的情况。至于各类案件中证据的特殊性,法官只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不可能靠法律上的证据规则来解决。

    总之,法官审理这类强奸案件,一方面要充分利用间接证据,一方面要科学评断直接证据,努力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虽然“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的口号过于理想化,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既有罪犯没受到惩罚的情况,也有好人被诬陷冤枉的情况。因此,法官在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的时候,还是要努力做到:既不要让真正的罪犯逃脱惩罚,也不要让无辜的好人遭受冤枉。这是一项非常重要也非常艰难的工作,必须由合格的法律专业人员来承担,而审查认定证据的能力也是合格法官应该掌握的一项基本职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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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flora

      (图片来自网络)



    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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