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春姑娘 2008-12-10
2008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内司委关于《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到骚扰的妇女有权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公安机关投诉;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干预、制止;向公安机关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一项最新调查显示,公交车、办公室、地铁以及网络、手机中,已经成为性骚扰的“重灾区”。遗憾的是,有40%左右的人遭遇性骚扰时选择了“保持沉默”,只有不到4%的人选择“用法律保护自己”。
相关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性骚扰如何界定、如何举证、如何立案等,还需要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并制定相应的罚则,才能在妇女受到侵害时,真正维护她们的权益。
用人单位必须参加生育保险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女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此外,草案第十五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妇科病、乳腺病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妇女代表候选人拟不低于提名数28%
草案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妇女代表候选人应当不低于提名人数的28%,国家机关领导成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女性成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当中有一定比例的女性成员。
草案第十条还规定,国家机关选拔、任用女性领导干部,应当注意听取妇女组织的意见。
随迁女童可就近入学 免收借读费
草案第七条规定,政府、社会和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父母外出务工和流动人口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对进城务工人员的随迁女性儿童少年,应当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其学杂费和教科书费,并不得收取借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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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usanna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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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妇联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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