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作者:黄强 李然 2008-11-20
"有个人不知道从哪得到我的手机号,好几天了,发的东西都特别恶心,我该怎么办?”连日来,性骚扰短信把市民严女士折磨得有苦难言。记者了解到,我省计划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进行修改,明确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据了解,近年来社会各界对性骚扰问题的反映逐渐增多,且受害者大多为女性,尤其是一些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给女性身心健康带来较大伤害,严重影响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因此,修订草案增加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本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联组织或者有关机关投诉。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也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的,侵害人将被有关部门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政府应扶持帮助贫困地区和残疾人、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正式代表候选人中女性比例不低于3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成员也应有适当名额。
(记者 黄强 实习生 李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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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flora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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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南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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