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立法定义性骚扰行为 条例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作者:易守华 2008-11-12

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闭幕。会议通过《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五部法规。

 

据了解,一般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中,对性骚扰的违法性质、救济途径和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但对性骚扰的行为特征并没有作出界定,导致在遇到具体性骚扰案件时,对某一行为是否属于性骚扰很难作出判定。

 

为落实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加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市人大常委会此次审议通过的《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借鉴了四川等14个省份地方性法规对性骚扰的规定,对性骚扰作出了明确定义即不得违背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片、声像、电子信息或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到侵害的妇女可借此条款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

 

此外,条例对妇女怀孕、生育、哺育期劳动合同等内容进行了细化。

 

条例将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草案)》在此次会议上引发热议。有代表指出,该草案部分条款在“度”上还需进一步斟酌,有些应该更具体一些,那样才具有可操作性。也有代表指出,作为地方性法规,该草案倡导性内容太多,即使有人违反相关规定,也难以确定法律责任。还有代表称,该草案在规定督促区县扩大开放的同时,还应补充引导区县健康发展,避免恶性竞争的相关规定。

 

编辑:Susanna

(图片来自网络)


来源:春风心理应激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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