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法制周报》见习记者邓益辉 2008-02-02
2008年1月19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修改稿,这是继湖南、山西等地以地方立法形式具体界定“性骚扰”范围后,又一个省份明确了“性骚扰”的法律定义。
草案修改稿明确:“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性骚扰”问题难解决
近年来,“性骚扰”成为侵害妇女权益的一大突出问题, “性骚扰”事件在各地频频发生。
2006年9月,在山东省青岛市一家公司的女会计王小姐,以“性骚扰”为名将公司副总经理告到青岛市南区法院,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元。
王小姐称,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公司的副总经理常某经常找她见面,后来发展到半夜给她打电话发短信。短信的内容有“我这几天整天想你”、“你今天穿得很性感”等。
常某则表示,自己没有性骚扰王小姐,那些短信并没有特别意思,只是王小姐太敏感了而已。青岛市市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性骚扰”并非明确的法律概念,可以归属于名誉权范畴。(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近日,青岛市市南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就在今年1月24日,泉州市一位黄姓女子向男友向某哭诉,称自己向所在的包袋厂的老板借钱却遭遇“性骚扰”, “他在那开了一间房,叫我去冲个澡,要跟我发生性关系,还说1000元包夜,并开始对我动手动脚。要不是我逃出来,我都不知道自己怎么样了。”向某听后火冒三丈,带着弟弟、舅舅等亲属赶到包袋厂,导致双方发生冲突,向某被人用剪刀刺伤肩胛。
这两起事件如果现在发生在以地方立法形式具体界定“性骚扰”范围的省份,其解决结果可能大不一样。
“违背妇女意愿”
是性骚扰成立的前提
2005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这是该法实施13年来进行的第一次修改。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草案首次将“性骚扰”这个舶来词写进我国法律。
2008年1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下简称《办法》)经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二审最终维持了一审的结果。《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2007年7月,实施《办法》草案首次提请江苏省人大一审,对“性骚扰”规定为“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但审议期间有人士指出执行层面上操作难。因此二审时将“以语言、文字……实施性骚扰”修改为“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语言、文字……实施性骚扰”。
“这是针对‘性骚扰’取证难作出的规定。”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增加一个定语,在明确性骚扰的范围上再次明确内容,是否“含有淫秽色情内容”则由公安机关认定。
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同时指出,这就提醒了广大女性,对于异性的“骚扰”,要注意“收集”证据,协助公安机关将其定性。
有人认为,“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规定意味着向女性发送“黄段子”在被禁止之列。但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的叶翔锋律师并不赞同,他认为,许多人对此法条的理解是不全面的,因为草案明确了一个“性骚扰”成立的前提——“违背妇女意愿”。
湖南省早已立法
界定“性骚扰”
在我国,以地方立法形式具体界定“性骚扰”范围的事情早有先例,而湖南也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2006年7月31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相关会议通过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并于当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个办法中规定:“禁止以违反法律、伦理道德的具有淫秽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同时明确,“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的这个实施办法还增加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的条款。(本报博客地址 :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这表示,在公司中进行防范性骚扰的宣传、培训和投诉受理机制的建立也是一个重点,力争在企业内部建立一个畅通的反“性骚扰”渠道。
此外,山西、上海、陕西、湖北等省市都在地方法规中对“性骚扰”做了相似的定义。
叶翔锋律师认为,当女性遭遇性骚扰,在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时,各省份以立法形式对“性骚扰”范围的界定内容将起到很关键的作用。
(编辑:di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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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春风心理应激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