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春姑娘 2008-01-21
18—19日,省(江苏)十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五次会议,这是本届人大常委的最后一次例会。会议上,一批法规提交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决定草案》越改越细,不仅增加了对经济困难孕产妇、女生升学、女工劳动关系、受害妇女庇护等保障性条款,还删除了妻子可查看丈夫私房钱等内容,对性骚扰的界定也更为细化。
“性骚扰”须有“淫秽内容”
近年来,性骚扰成为侵害妇女权益的一大突出问题,公交车上、办公室里也时有发生;特别是随着网络、手机短信的流行,性骚扰更加隐蔽。《草案》首次审议时,我省在全国率先把“性骚扰”界定写进了法规,对“性骚扰”的界定描述为“违背妇女意愿”,“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形式”。
在审议时有委员指出,上述界定太过宽泛,执行中不易操作,也会产生问题。因而在昨日提交的修改稿中,在界定的范围上没有变化,但在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前面增加了一个定语——“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也就是说,向异性发送的“黄段子”仍在被禁止之列,而说“我喜欢你”则未必。
“禁止婚内强奸”条款被删除
一审《草案》中,曾对“婚内强奸”做出了具体的禁止性规定。在审议中,有的委员和部门对此意见不一致。刘克希在审议结果报告中指出,考虑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强迫女方与其发生性行为,这是应有之意,条例草案没有必要对离婚诉讼的特定期间做出特别的规定,因此建议“离婚案件一审判决生效前或者在二审期间,男方不得强迫女方与其发生性行为”被删除。
(编辑:di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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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春风心理应激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