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2007-08-04
7月24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继续审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在该草案中,对“禁止对妇女性骚扰”在形式上作了较为明确的界定。这项规定为防止性骚扰制定了一个规则,然而,这或许仅仅只是一个开始。
遭遇过性骚扰的女性高达九成
炎炎夏日,一些女性穿着吊带裙、短裤出门,乘坐公交车遭遇到“咸猪手”的事情不断发生,一些女性备受性骚扰的苦恼。
杭州市民刘女士谈起自己的遭遇,气愤地说:“我个头比较矮,有一次车上人很多,我被夹在了公交车的过道中间。一个男人站在我的侧面,竟然用手在我的胸部故意磨蹭,出于无奈,我只好向旁边退让了几步,没想到该男子竟然也挪了过来,用右手撞我胸部……”
一位从事广告业务的张小姐告诉记者,工作中她经常遇到这样尴尬的场面:一些客户酒足饭饱后,就大讲“黄段子”,有的还故意冲着身边的女士问“听懂了没有”,弄得她非常尴尬。
“我曾经收到过一名客户发来的手机彩信短消息,打开后发现是一对男女紧紧地搂在一起接吻,上面写着:我可以‘泡’你吗?不过客户解释说,只是发个屏保程序过来。这样的短信算不算性骚扰呢?”张小姐满脸疑惑。
刘女士和张小姐的遭遇绝非偶然。一项调查显示:遭遇过性骚扰的女性高达九成,而在遭遇性骚扰后,有57.66%的人选择了“躲开然后保持沉默”,选择“举报或报警”的,只占了4.44%。
我们从省妇联权益部了解到,每年妇联接受的各类投诉有数百起,而其中涉及性骚扰方面的,只有两三件,甚至更少。省妇联权益部部长鲍东芳解释:“主要是传统的心理在作怪,所以不少受害者只能在姐妹间倾吐苦处,交流‘应对技巧’,不到万不得已不会也不敢公之于众。”
反性骚扰立法仅仅只是一个宣示
我国200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首次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条文,但这个条文实际上只是属于宣告性质,具体操作执行还有待于细化。这两年各地都陆续出台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浙江省也在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
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行政法规处了解到,新办法的修订草案已经进行了第三稿的修改,明确界定了“性骚扰”的表现形式,以及遭遇性骚扰的妇女可以投诉的具体部门和单位。新办法第33条规定,“禁止以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和所在单位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如果一切顺利,新办法将在2007年9月1日正式实施。
未来法律保护的范围将扩大
与此同时,新办法的出台,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举证难、界定难,这是性骚扰立法上面临的一个最棘手的问题。有不少观点认为,目前的新办法虽然对“性骚扰”的具体形式作了界定,但缺少具体的操作依据,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实际案例当中“举证难、界定难”的问题,甚至有人认为相关立法纯属“作秀”、“赶时髦”。
对此,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行政法规处处长汤达金表示,对性骚扰的界定,要视个体的不同,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总的评判标准,应该是看“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其结果是否造成心理伤害”。对性骚扰的处罚,非反性骚扰法律自身所能完成,而是由与其相关的法律所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等等。上述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惩治性骚扰行为、解决性骚扰争议的法律依据。
我国反性骚扰立法操作性不强,但并非不可操作,性骚扰诉讼受害者屡屡败诉的原因是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强化受害者的证据意识是性骚扰诉讼成败的关键。
汤达金认为:“通过立法明文规定禁止性骚扰,正是向社会公众传达这样一个信息:性骚扰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这将有力地震慑性骚扰者,从而减少性骚扰的发生,这是一个进步。”
汤达金还表示,反性骚扰立法的起源,出于对妇女权益的保护,生活中发生的性骚扰也绝大多数以女性为受害对象。就目前的情况来说,我国反性骚扰的法律规定仅限于男性对女性的。不过,随着立法和司法的逐步成熟完善,可能法律保护的范围也会扩大到禁止女性对男性、甚至同性之间的性骚扰。
(编辑:Ch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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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春风心理应激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