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本月起施行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

作者:赵如芳 2007-09-06

记者昨日从市妇联获悉,自9月1日起,我省将施行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

 

与1994年出台的《实施办法》相比,修订后的《实施办法》由36条增加到46条,修改重点体现在提高妇女参政比例、禁止性骚扰、保障女职工权利、维护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权、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流动人口中女童的受教育权等方面。

 

在维护妇女的政治权利方面,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规定,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中,在尊重选举结果、逐步提高当选妇女代表比例的前提下,保证妇女候选人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在人身权利方面,增设了禁止性骚扰的内容,规定禁止以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或者其他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并规定受到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妇联组织和所在单位投诉。对性骚扰的责任追究进行了细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增设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定;同时还针对三合一企业的安全隐患,提出女职工集体宿舍应当和工作场所隔离,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和卫生设施;增设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常见妇科病普查制度。

 

在财产权益方面,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这次修订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明确了定义,把它列为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体系内容之一,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作用。

 

在文化教育权益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条件,保障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增设学校进行男女平等观教育,并根据女学生的特点,进行生理卫生和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设施。

 

(编辑:Cherry)

(图片来自网络)



来源:春风心理应激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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