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女性性受害(1)

作者:姚建龙 2007-01-24

由于生理、历史及社会偏见等多种原因所共同决定,世界各国的女性常常处于社会弱者的地位,面临着来自于自然界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侵害,是容易遭受各种侵害的特殊群体。在犯罪行为实施者眼中,女性是恶狼眼中的羊羔,相当一部分犯罪分子总是将自己作案的视野聚焦在女性身上,其中涉及性权利的侵害最为突出,且一直是困扰世界各国的严重社会问题。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西雅图大学一名旁听生,连续奸杀了至少100名少女。2001年10月,南非发生6名成年男子轮奸一名年仅三个月女婴的事件。类似的案件层出不穷,全世界为之震惊。在我国,女性性受害也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仅就强奸(包括奸淫幼女)而言,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发案率基本上呈上升趋势。1982年,全国审查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的案件,居各类刑事犯罪案件的第二位,这一情况至今为止没有多大的。司法部预防犯罪与罪犯改造研究所于1994年在北京市组织实施了我国首次国际犯罪被害人调查,调查规模为2000个样本。调查结果表明,在1989年至1993年的5年中,2000个样本中共有948人(占47.4%)遭受过一次或一次以上程度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其中女性的受害率高达27%,高于男性的受害率(18%)9个百分点。性侵犯型受害率为7.6%,猥亵型受害率为1.8%,性骚扰型受害率为5.8%。[1]性侵害的报案率仅有7.6%,在各类案件报案率之中最低。[2]女性的安全感远不如男性,28%的女性在晚上外出时感到不安全,而男性只有11%的人有这种感觉。[3]由此可见,将女性性受害问题列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并不为过。
  
  一、女性性受害的概念与类型
  

国内对女性性受害问题的研究还很薄弱,现有研究也主要是针对某一类型女性性受害进行的。对女性性受害这一概念,缺乏探讨。我们认为女性性受害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去理解。狭义的女性性受害主要是指女性所遭受的直接针对其性权利的侵犯及因为性侵犯行为所带来的伤害与后果,性侵犯主要是犯罪行为,如强奸、轮奸、奸幼、强迫卖淫等,也可以是一般违法行为,如性骚扰,还可以是虽然表面并不违法犯罪,但会给女性带来生理或心理伤害的性行为,如变态性行为。广义的女性性受害还包括卖淫等部分特殊类型的女性性犯罪行为。卖淫是一种典型的兼具犯罪性与受害性的二重性特征的犯罪,在犯罪学理论上被称为无直接受害者的犯罪。这种犯罪的突出特征是犯罪人本人也是受害者,而且除了犯罪人本人外,没有其他直接的受害者。除卖淫外,聚众淫乱、故意传播性病、乱伦等类型的女性性犯罪都兼具性受害的特性,这些性犯罪女性事实上也是直接或间接的性受害人。本书所指的女性性受害,除特别说明外采狭义。
  
  女性性受害的类型,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划分。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分类:
  
  按遭受性侵害的方式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主要类型:
  
  1、强奸型性受害。

人类学研究表明,自有人类社会以来,强奸现象就一直存在,原始社会也概莫能外,可以说是一种最古老的对女性性侵害方式。也正因为此,近年来一些西方人类学家甚至提出强奸是人类自然进化行为的观点。无论人们如何看待强奸,有一点是无可非议的,那就是强奸是对女性性侵害中最野蛮也是伤害最大的。强奸一般都会伴随着暴力或其他伤害行为,除了会给受害女性机体造成伤害外,更为严重的是会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美国一些学者们研究后都得出强奸会给受害女性造成“强奸创伤综合症”的结论,它包括急性期和历时长久的重组期。[4]世界上许多国家学者的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
  
  2、被迫卖淫型性受害。

这种类型性受害的典型特征是违背女性意志被迫从事卖淫活动。旧中国天灾人祸不断、民不聊生,妓女中自甘堕落者虽然存在,但为数较少,大部分都是因为贫苦无以为生,或被拐骗而被迫卖淫。被迫卖淫型性受害历来都是与拐卖妇女等犯罪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旧社会专门有一类从事拐卖妇女活动并强迫她们卖淫的人,例如旧上海从事此业者被称为“白蚂蚁”。新中国成立以后,拐骗妇女卖淫的犯罪活动随着娼妓的消灭也一度销声匿迹,但是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随着卖淫活动死灰复燃,拐骗妇女卖淫犯罪也沉渣泛起。2000年度开展的打拐专项斗争显示,虽然今天从事卖淫活动的女性大都是自愿,但被拐卖逼迫卖淫的女性仍然为数不少。因为是被迫堕入火坑,所以这些女性大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反抗,而反抗所带来的常常是更严重的摧残,例如虐待、强奸、酷刑等。
  
  3、性骚扰型性受害。

这种类型的女性性受害最常见,受害女性的范围最广。大部分国家的调查显示遭受性骚扰女性的比例都在50%以上。虽然不同各国、不同学者对性骚扰的定义不一,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性骚扰是一种违背女性意志的性侵害行为,这种性侵害会给被骚扰者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骚扰的形式可以是语言,如讲下流语言;可以是行为,如故意触摸女性敏感部位;也可以是环境,如带有淫秽色彩,引起女性性反感的工作环境。广义上说,强奸也是一种性骚扰。被骚扰女性所受到的伤害主要是心理上的,受害性一般不外显,再加上性骚扰常常发生在具有上下属关系、监护关系等类不平等地位者之间,被骚扰女性常常不得不忍气吞声。
  
  4、其他类型性受害。

最典型的是一直徘徊于道德于法律边缘的各种婚内性受害,它包括婚内强奸这种最严重的性受害,还包括性报复,带有性侵害性质的殴打、虐待等家庭暴力伤害,以及会给妻子造成生理、心理伤害的变态性行为等等。
  
  按照伤害的是生理还是心理,可以分为生理上的性受害和心理上的性受害。前者主要是指性侵犯行为对女性的身体器官、机能组织所造成损伤,这主要是因为性侵犯人在实施性侵犯中往往使用暴力、行为粗暴。据统计,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强奸案中,被害人受到了轻伤、重伤或者被害致死的比例高达32.4%[5]
  
  按照伤害产生的先后可以分为基本的性受害和从属的性受害。基本的性受害直接来自性侵犯行为,包括生理上和心理上的。从属的伤害产生于第二次受害过程,即女性性受害人受到他人正式的和非正式的不恰当甚至错误的反应。正式的反应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对于性侵犯发生后的反应。因为性侵害大都是“一对一”犯罪,为了将性侵犯人绳之于法,受害人不得不一次又一次的在警察、检察官、法官面前揭痛伤疤,在公安局、检察院、法庭等各种场合暴露隐私。在诉讼中,性受害人所受的第二次伤害常常被忽略。非正式的反应是指性受害人的亲人、朋友们的态度。性受害人往往不被亲友所理解,在默默忍受性侵犯的痛苦时还不得不面对丈夫或者男友的白眼和误解,特别是强奸型性受害人,即便事隔多年也仍然可能在亲友邻里的流言蜚语中生活,其婚恋、家庭、就业等都会因此带来很大影响,社会评价值下降,一生的幸福也可能因此毁于一旦。
  
( 编辑:Alice )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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