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宗宪教授解答男性遭遇性侵犯十大法律问题

作者:春姑娘 2009-09-27

在8月28日上午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顺利通过审议。其中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是我国首次将性骚扰列入现行法律的框架内。

 

女性“强奸”男性;女老师“诱奸”男学生;妻子虐待丈夫;女上司性骚扰男下属;女性包养男性只为长期虐待……从逐渐增多的女性猥亵、性骚扰、性侵犯、“诱奸”甚至“轮奸”男性的个案来看,受害男性“诉求无门”,施害女性“逍遥法外”,我国亟须打破法律真空,修补其法律缺陷。

 

男性遭遇性侵犯十大法律问题

 

假若男性被女性“强奸”,法律上无法保障男性的性权利,其可能衍生出的一些法律问题同样也难以解决。

 

记者搜集众多案例,列出十大法律问题,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的性法学专家吴宗宪教授。

 

对于众多问题,吴教授表示,有一部分法律可以进行解释处理,还有一部分的确处于法律真空地带。

 

一、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男性如何诉诸法律?

吴宗宪:《刑法》中的强奸罪指出的受害人是妇女,显然男性受到女性“性侵犯”后,不能以“强奸罪”惩罚女性,这是法律空白。刑法上无法惩罚实施“强奸”的女性,无法立案。

 

二、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怀孕后孩子抚养权谁来承担?

吴宗宪:“抚养权”应该和“女性性侵犯男性”分开谈。不管当初情形如何,男女双方都要尽到抚养义务。假若女性强迫男性发生性关系,应该多承担责任,同样应该追究其“强迫”的责任。

 

三、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造成男性身体损害,谁来负责?

吴宗宪:可以按“故意伤害罪”处理。

 

四、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造成女性身体损害,谁来负责?

吴宗宪:由女性自己来负。

 

五、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被传染性病,责任谁负?

吴宗宪:由自己负责。

 

六、未成年女性引诱男性发生性关系,造成男性犯“强奸罪”,女性是否承担责任?

吴宗宪:如果男性不追究其责任,一般不会认为女性是犯罪。由于女性是未成年少女,所以不构成犯罪。

 

七、成年女性引诱未成年男性发生性关系,影响男性成长的心理和生理,女性是否犯罪?

吴宗宪:目前存在法律空白,女性不构成犯罪,难以追究责任。但是男性可以“人身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赔偿。

 

八、女性性骚扰男性,法律如何界定?

吴宗宪:目前《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修改,里面有条文禁止男性对女性的性骚扰,但是女性对男性的性骚扰却没有明文规定。可以考虑将女性对男性的性骚扰提到立法日程。

 

九、家庭中妻子违背了丈夫意愿,强行与丈夫发生性关系,是否可算“婚内强奸”?

吴宗宪:婚内强奸,属于“犯罪学”概念,不属于“法律”概念。如果丈夫“婚内强奸”妻子,在“犯罪学”上属于犯罪,但在法律上没有这个罪名,只是可作为法官“酌情量刑”的情节。反之,刑法无法约束妻子“婚内强奸”丈夫。

 

十、男性遭女性施暴,防卫过程中误伤女性,是“防卫过当”还是“过失伤人”?女性何责?

吴宗宪:应属防卫过当。如果造成伤害严重,应该是过失伤人。男性可以追究女性的民事责任,也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观   点

 

在犯罪中,应不分“男女”规定

 

提到男性性权利问题,在“性法学”方面颇有建树的吴教授一直强调“平等保护”,他说:在以前的特殊年代,由于社会价值观不同,普遍存在“男尊女卑”,对女性保护是非常必要的。而近些年,女性地位普遍提高,侵犯男性现象逐渐增多。“这是个极大的法律空白。在理想情况下,男女应同等保护。”吴教授说,“《刑法》中的强奸罪指出的受害人是妇女,但是社会发展到现在这种情况,应该给予‘男性性权利’关注。在犯罪中,应不分‘男女’规定。”

 

现在随着女权主义的发展,女性地位上升,立法应该考虑“平等保护”,不应侧重某一个性别。最重要的是要修改与男性性权利有关的多种法律。

 

女性“强奸”男性,须具备的行为要件

 

“女性性侵犯男性,我国法律不完善,存在缺位。”中国性学会法学专业委员会主任、陕西省性学会会长方强教授说,“女性一直是弱势群体,随着女权主义的发展和女性弱势地位在具体个人间的转换,性侵犯案件的受害者就不再局限于女性,男性也可成为受害者。”

 

方教授介绍,在以前科学技术和医学不发达的情况下,男女性关系的发生必须是男性有意识的主动行为,但是,现代科学技术和医学的发达已使原来不可能发生的情形变得可能,例如通过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强迫男性使用致幻药物、男性功能药物(如伟哥之类),已足以使疲软的男性性器脱离其意志而“坚硬”,女子便可在违背男人意志的情况下实施自己所需要的性行为,从而具备侵犯男性的强奸行为所应有的构成要件。

 

同时利用职权和利益,例如利用揭发隐私、调换较差工作、经济制裁等进行胁迫而迫使男性违心地与之完成性行为。男性也可能成为遭受来自女性的性骚扰对象,男性遭受性侵害的案例逐渐增加。

 

我国刑法中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选择性伴侣的权利。妇女享有选择性伴侣的权利,男性同样应当享有选择性伴侣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方面存在明显甚至可以说是重大缺陷。根据现实的实际情况,建议应该对刑法进行一定的修改和补充,以保障男性与女性享有同样的性自由权利不受侵犯。”

 

男性像女性一样,也应该获得帮助

 

专家呼吁,男性受到“性侵害”,男性要像女性维护自己的权利一样,通过正常的渠道获得帮助。男性性侵害是个现实问题,社会与法律都不该忽视。如何保护男性性权益,以及如何加强对因受到“性侵害”产生性心理疾病的男性进行治疗,将会是未来被关注及进一步研究的大课题。

 

来源:春风心理应激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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