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儿童精神伤害问题更需法律关注

作者:译名 2012-11-27

至释放之日,刑拘22天。

 

 2012年10月24日,幼儿园老师颜艳红拎男童双耳让其双脚离地的事件被曝出,此后,网友又从其QQ空间中发现其他虐童照片。

 

 次日,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刑事立案,并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10月29日,温岭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温岭市公安局11月5日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继续侦查。

 

 11月16日,颜艳红被警方释放。当天温岭市政府新闻办向媒体发布消息称,警方认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折抵行政拘留。

 

 从高调刑事立案,到低调放人,温岭虐童案可谓一波三折。其间到底发生了什么?被众人口诛笔伐的颜艳红又为何会做出如此举动?为此,《法制日报》记者找到了颜艳红的代理律师张维玉,试图通过他的表述找到问题的答案。

 

 法律道德教育严重缺失

 

 “缺乏法律常识、对子女教育缺位但善良老实”,这是在过去半个月中和颜家人接触最为紧密的人———代理律师张维玉对颜家人的评价。

 

 11月1日,张维玉接受颜艳红家人委托,为颜艳红提供法律帮助。

 

 “其实我是个‘不请自来’的律师。”张维玉说,10月29日在媒体上关注到颜艳红案件后,“当时我们就在离温岭很近的地方,所以就直接赶到了颜艳红的家里,希望向他们提供法律帮助,但是却‘吃了闭门羹’”。

 

 事实上,虽然彼时距颜艳红被刑事拘留已经过去6天,但颜的家人并没有打算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他们当时可能不太明白法律程序是什么,也不了解律师的作用,最开始拒绝聘用律师的一个理由竟是担心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站在检方一边。”张维玉说,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家里太穷了,没钱找律师”。

 

 据张维玉介绍说,颜艳红的父母结婚后,连续生了两个儿子都只活了几个月就夭折了。

 

 “颜艳红的叔叔告诉我,这两个孩子死了之后对颜的母亲打击特别大,精神状态就开始不好了,脑子也不清楚了。”张维玉说,在几次前往颜家的见面中,始终未见到这个家的女主人,“听说颜的妈妈经常一个人待在屋子里,很少同别人讲话,即便是讲话也是同一句话翻来覆去说上好几遍。在这种状况下,颜艳红的母亲生下了颜艳红的姐姐。几年后,年近40的颜本友和妻子又有了小女儿颜艳红”。

 

 但厄运似乎并没有放过这个家庭。颜家的经济状况一直没有好转。颜本友得过肺结核,有几年时间只能在家里养病。去年,颜本友打零工的时候,碎石飞进了眼睛里,一只眼睛失明了。

 

 “家庭的经济来源全靠颜本友一个人,经济的重担让颜艳红的教育很是缺位。”张维玉告诉记者,“颜本友一直在向我表示‘女儿确实有错,愿意向社会道歉’等等,但我可以感觉到在这样一个家庭中,从小的法律甚至是道德教育是缺少的,这一点在我和颜艳红的会见时也得到了体现。”

 

 张维玉说,在今年11月3日下午的会见中,颜艳红一直在表示“知道错了,后悔”,“她给我的感觉就是被吓着了,从来没有意识到事情会严重到这个地步,甚至表现出了有些委屈,她表示没有想去伤害孩子”。

 

 “我问她,那你把那些(虐童)照片放到QQ空间里就没有想到影响吗?颜艳红的回答是‘没想过这些问题,只是好玩,娱乐一下’。”张维玉说,“和颜艳红对话后,能够明确感到由于正常家庭教育的缺失,她在是非判断上存在问题。”

 

 事实或与网络传言有出入

 

 对于“不请自来”,张维玉表示是因为“从一开始就认为入罪条件并不充分”。

 

 张维玉说,接受委托后第二天,他曾前往温岭市检察院,与负责批准逮捕的侦查监督科检察官沟通,希望检察院和公安局改变案件性质,转为治安案件。张维玉表示,颜艳红的做法是错误的,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是对以刑事犯罪的形式追究其责任持不同意见,建议不予批准逮捕。

 

 张维玉告诉记者:“公安当初作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应该是认为颜艳红殴打他人,侵害了公共秩序。但是颜的行为不构成‘殴打’,没有侵犯社会公共秩序。”

 

 张维玉介绍,在详细了解案情,再加上11月3日下午与颜艳红的会见,发现实际案情与网络及相关媒体报道有很大差别,舆论环境可以说是一边倒,对颜艳红非常不利,“在发现案件事实与网络及媒体宣传存在不同时,我们曾建议司法机关适时公布案件事实”。

 

 “比如说提孩子耳朵的照片,据颜艳红说是其和童某(另一涉案幼师)坐在教室前排的桌子上,颜提议‘我把××(被提耳朵的孩子)的耳朵提起来,你照个相吧’,童表示‘这样不太好吧’,颜说‘没事,就是娱乐一下’,照了相之后就把孩子放下来了。关于网络中流传的孩子放下来后笑了的传言,颜表示是照完相后童某给小孩看,小孩才笑的。”张维玉说,“关于贴胶带、扔垃圾桶等等照片的一些相关细节和现在网络上流传的内容是有一定出入的。”张维玉说。



为何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张维玉提供的其向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关于颜艳红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审查批捕的律师意见中,记者看到其中明确提出“颜艳红的做法错误,且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公安机关认定颜艳红涉嫌寻衅滋事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事实,我们的了解仅限于媒体(含网络)的宣传。按照媒体报道,公安机关是因颜艳红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认定其涉嫌寻衅滋事。但从了解的事实来看,公安机关认为颜艳红涉嫌犯罪的行为主要是:让男女幼童亲嘴,自己和幼童亲嘴,水桶、垃圾斗扣头,让幼童悬空趴在两张桌子上,跳舞时脱裤子,提着幼童耳朵把幼童提离地面。唯一可以与‘殴打’沾边的是‘提着幼童耳朵把幼童提离地面’。”在这份律师意见中,张维玉提出,上述“提着幼童耳朵把幼童提离地面”的动作是否应界定为“殴打”则有待商榷,“‘殴打’一词出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条文中没有描述‘殴打’的含义。在公安部法制局编辑出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一书中解释为: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以此,若将‘提着幼童耳朵把幼童提离地面’界定为殴打行为,无疑是对‘殴打’进行了扩大解释”。

 

 同时,张维玉提出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本案中,我们现在无法得知颜艳红‘提着幼童耳朵把幼童提离地面’的原因,但这样的行为认定为侵犯公共秩序没有道理”。

 

 最终,公安机关以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了这起案件。对此,张维玉认为,目前警方对颜艳红的处理,遵循“法治精神”。

 

 “但需要明确的是,我们并不说颜艳红的做法正确。颜的行为有违教师职业道德,并且违反基本的道德要求,让孩子和家长以及社会公众受到伤害,对幼儿教育的社会评价造成极坏的影响。”张维玉说,“现在,有很多学者专家建议对虐童罪立法。我个人觉得现行法律足以惩罚恶意侵犯儿童权益的行为。只是需要严格执法,不枉不纵。”

 

 张维玉认为,目前儿童教育方面对幼儿教师的要求、对幼儿园审批的规定、教师的行为规范等等都是有的,但执行与否存在很大问题,“虐童罪并非不可设立,但以目前公众对于教育方式的认识水平,如果将入罪的标准放得过低,势必造成或动辄犯罪或迷失方向不知该如何教育的问题。如果标准放高,如何确定标准又是个问题”。

 

 “所以,最大的问题还是能不能做到落实现行法律、规定的问题。此外,增加对管理部门的管理不力追究机制,或许更能有效地遏制虐童事件发生。”张维玉说。

 

 在防止此类虐童事件再次发生的问题上,21世纪教育发展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向记者提出,既然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得有体罚和变相体罚,不得侵犯人格尊严,“为何不对体罚、变相体罚、侵犯学生人格进行细化,然后根据教师的具体行为,进行处罚?”

 

 “精神的伤害,从孩子成长角度看,其实远大于肉体的伤害,会给孩子一生的成长留下难以磨灭的阴影,而且这种伤害也不是以次数来计算的。比如,在温岭虐童案中,受到伤害的学生,或许只有一次被扔进垃圾桶拍照的经历,这次经历也没有造成他的皮肉之伤,可这对孩子精神的伤害却是实实在在的。”熊丙奇认为,教育对学生的影响在于过程,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应该关注孩子的成长过程,尤其是身心的健康成长,只有如此,法律才能为所有孩子的健康成长护航。

 

 目前我国对于“合格教师”的评价体系亟待转变,尤其是法治意识方面的评价,不但需要从考察知识性方面进行评价,还需要从日常生活等方面进行过程化、常态化的评价。

 

 如何将法治理念尤其是保护儿童权益的意识植根于教师心中,转化成为他们的行为准则,是目前亟待完善的命题。



来源:春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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