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信骚扰”酿成性骚扰

作者:辛祥 2009-02-15

 手机短信是现代人常用的联系方式,经常发送手机短信的人,俗称拇指族。用短信传递祝福的话语,会给人带来温馨,但是,如果用短信泄愤、报复、侮辱,甚至于进行性骚扰,在给人带来痛苦的同时,也可能让自己走上法庭的被告席。

 

 莫让信骚扰酿成性骚扰

 

 案例:刘悦与杨君系异性同事,相互之间比较熟悉。工作场合,杨君常常当着刘悦的面讲黄段子,刘悦都不予计较,一笑置之。2005年11月,刘悦不断接到杨君的短信,一天就有十来条,让刘悦不胜其烦。过了一段时间,竟变成了色情短信。刘悦于是将杨君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杨君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庭上,刘悦出示了20条带有淫秽和威胁内容的短信,这些短信大都是杨君针对刘悦编写的。杨君承认这些短信是他发的,但认为自己与刘悦很熟,发短信是开玩笑,只不过言词过火一点,并无恶意,也没有侵权,不应当赔偿。

 

 法院认为,杨君对刘悦出于性意识的故意,在违背刘悦主观意愿的情况下,以发送淫秽性和威胁性手机短信的方式,引起刘悦的心理反感,侵扰了刘悦保持自己与性有关的精神愉悦的权利,其行为已经构成性骚扰,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据此,法院依法支持了刘悦的诉讼请求。

 

 点评:频繁发短信影响他人安宁,谓之信骚扰;违背异性意愿,以与性有关的方式去挑逗、侮辱他人,谓之性骚扰。但信骚扰能否定性为性骚扰,前述案例给了人们一个肯定的答案。应当说,信骚扰也好,性骚扰也罢,在当今社会都是一个热门词汇,在法学界也曾引起过热烈讨论。目前,以性骚扰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时时见诸报端,不过,原告胜诉率极低,以信骚扰起诉到法院的案件还十分罕见,遭遇信骚扰而不愿打官司,盖因大部分信骚扰没有给当事人造成太大损害,当事人不愿为此耗神费力。

 

 遭遇性骚扰而没有起诉或者起诉后没有打赢官司,多因为受害者难以收集到有效的证据。不过,如果发短信实施性骚扰,情况可就大大不同。因为,短信就是有力的证据,受害者只要将短信息固定,骚扰者就难以遁形。

 

 信骚扰侵犯了公民的安宁权,性骚扰则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安宁权,还侵犯了公民的性权利。不管是信骚扰,还是性骚扰,如果超过了一定的度,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骚扰者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让短信远离个人隐私

 

 案例:徐莉和方锐刚青梅竹马,2003年初,两人到民政局登记结婚。

 

 婚后,徐莉发现丈夫的性功能有缺陷,双方的夫妻生活也一直不和谐。没有性福的婚姻难长久,徐莉和丈夫的感情逐渐恶化。终于,在婚后第四年,徐莉和方锐刚多次争吵后分道扬镳。想不到的是,有人开始对徐莉指指点点,说她是一只不会下蛋的母鸡,生不出孩子,结果被丈夫休了。徐莉很快听到了这些风言风语,不过,她搞不清楚谁是谣言的制造者。责问前夫,方锐刚矢口否认。

 

 由于这些风言风语,离婚后的徐莉一直没有找到对象,她觉得,日子不能这样过下去了。为扭转局面,徐莉想出了一个办法,她拿起手机,给二十来个熟人发送了内容相同的短信,说她婚后未生育不是没有生育能力,而是前夫性无能。这条短信很快传播开来,周围的人再也没对她指指点点,而是将异样的目光投向了方锐刚。

 

 方锐刚一下子坠入痛苦的深渊,女友也马上跟他分了手。获悉隐私是前妻散布的后,他将徐莉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莉以发短信的方式,宣扬方锐刚性无能,侵犯了方锐刚的隐私权,损害了方锐刚的声誉,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据此,判决徐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点评:隐私是公民生活中隐秘的,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生活秘密,包括身体缺陷、健康状况、婚恋、家庭出身、性格爱好、社会关系等,都属于隐私。对他人隐私不予公开,是法律尊重和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基本要求。如果将他人隐私公开,不管是口头宣扬,还是短信传播,都属于侵犯隐私权。

 

 公民的隐私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民如果发短信宣扬他人隐私,就可能惹上麻烦,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返还或销毁隐私资料及物品、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拒当黄色短信传播者

 

 案例:25岁的李浩买了一台手机,不久之后,便迷上了收集转发黄段子。每次接收到有趣的黄段子,他都转发给同事、同学。2007年8月的一天,李浩从网上下载了一个精彩的段子后,便马上转发给好友欣赏。不料,他按错了一个数字,这条短信息发到了一个女士的手机中。这个女士看了短信后,十分气愤,便拨打了报警电话,称有人往其手机上发送淫秽信息,内容不堪入目。

 

 接报后,公安民警展开调查,根据报案女士提供的手机号码,拨通了李浩的电话,巧妙地问出了李浩的身份情况后,迅速出击将李浩抓获。在公安机关,李浩供述了自己发送黄段子的情况,公安机关作出了对李浩拘留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点评:借用短信实施性骚扰,发短信侮辱他人,或者利用短信宣扬隐私,而被判承担法律责任的话,受罚者可能不会喊冤,因为他们有侵权的故意。如果转发黄段子遭受处罚,受罚者可能就有些难以接受了,他们会问,没有害人之心,凭什么也要处罚啊?法律当然是公平、公正的,因为,转发黄段子,虽无害人之心,却可能产生害人之果。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以给予拘留和罚款的治安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短信息400件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编辑:flora 丫丫 (图片来自网络)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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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春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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