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及特点

作者:春姑娘 2011-03-08

犯罪特点

 

 多内外勾结共同作案。从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可以看出,被拐卖的各个环节,如受害人当地、被拐卖目的地、中转地等有犯罪嫌疑人参加,他们内、外相互勾结,将受害人多次、多地辗转,寻找买主。如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将一岁零八个月的小孩偷来后,通过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介绍给李某某,再与胡某某等商量,前往福建省安溪县,通过徐某某、张某某联系到最后的买主。该案辗转4地,共涉及6名犯罪嫌疑人。

 

 多打工为名欺诈哄骗。从案件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大多利用同乡、同村、同学等关系,以帮助受害人外出打工挣大钱、介绍富裕人家等为名,骗得受害妇女同意而实施拐骗。其中,犯罪嫌疑人以打工为名,将受害人卖到远方为妻的有13件,占68.4%。如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就是以到外地帮富裕人家做饭,有高工资为名,将受害人徐某某拐骗至河北省磁县给他人为妻。

 

 多暴力威胁限制自由。从拐卖妇女案件可以看出,受害妇女均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暴力威胁,被限制人身自由。有的受害妇女被拐骗后还遭受非人待遇,被强奸、殴打、拍摄裸照,被逼从事卖淫活动。

 

犯罪主要原因

 

 被拐妇女思想单纯未谙世事,警惕性不强。被拐卖的妇女均为农民,长期生活在农村,未见过世面,思想单纯,警惕性都不强。除2名被拐卖婴儿外,其余23名受害人被拐卖,根源在于过于相信其邻居、熟人和长辈所致。苗族女青年王某某等二人因为过于相信邻居苗族人孟某某,跟其外出打工,警惕性不强,结果被骗到江苏,卖与他人为妻。

 

 被拐妇女家景贫穷文化不高,易上当受骗。从案件可以看出,被拐妇女全部生活在农村,家景大多不好。除2名被拐卖婴儿外,其余23名受害人中,有20人都是想外出打工挣钱致富,被犯罪嫌疑人欺骗而遭到拐卖。加之这些被拐妇女文化程度较低,又不懂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拐卖后,也不知道、也不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依法维护自己权益,致使个别犯罪嫌疑人长期得不到法律制裁,客观上也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受害人罗某某、万某某1995年遭拐卖后,在他乡被强迫从事卖淫。数月后二人逃离当地娱乐场所,返回长宁家乡,但却没有及时向警方报案。直到2009年7月犯罪嫌疑人之一的曹凤莲回长宁探亲,二名受害人才向公安机关反映案情,但因案件时间跨度达十四年之久,具体案情不详,导致其他犯罪嫌疑人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不劳而获贪图享受,不择手段拐骗。有的见财起意,欺哄吓诈,有的趁人不备偷盗婴儿,有的见利忘义,不择手段实施拐骗,毫无法纪观念和同情之心。如2009年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在宜宾市南岸碰见年仅14岁右手右脚残疾的受害人刘某正在拾垃圾,为谋取“彩礼”,遂以帮刘某介绍打工为由,伙同另外五人,将刘某拐卖到河北省涞水县给他人为妻,共获得1.68万元。

 

 流动人口大,公安机关管理难打击难。当前,随着城镇化步伐加快及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大量转移,各地流动人口急剧增加,呈现出情况不明,管理滞后问题,这给公安机关发现、打击流动人口犯罪带来一定的困难,特别是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多人伙同作案,将受害人多次交接、辗转各地,远离家乡,并限制人身自由,使得受害人很难报警。有的受害人报案后,由于种种原因,也无法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地址、下落,也无法对犯罪分子予以依法严厉打击。


编辑:一路阳光

来源:春风心理应急干预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