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本建 2009-07-12
板桥小学
第三次开庭
2009年6月15日上午,四川仪陇县板桥小学教师陶伟强涉嫌强奸、强制猥亵学生一案在仪陇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这已是该案的第三次审理,此前,该案已经在这家县级法院两次审理、两次判决、两次被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这起发生在川北山区校园的性侵害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是,从2007年10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审判过程却跌宕起伏,两审两判仍然不能结案,以致有了第三次开庭审理。
开庭的前一天,受害人阿萍(化名)的爷爷从板桥乡赶到了县城,他将作为阿萍的代理人旁听法庭审理。记者曾电话采访远在深圳打工的阿萍的父亲,记者问:“如果这次开庭仍然不能对陶伟强定罪你将如何看?”他沉默了一会儿说:“我当然不服,我还会继续申诉反映。”
女生笔记曝出教师强奸案
如果没有阿萍的那本笔记,也许,教师陶伟强与学生阿萍以及其他两位女生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样的事永远不会被人所知,也不会被人们追究。就如同学校所处的那座古老的乡场一样,无数秘密都被岁月湮没在了历史记忆之中。
板桥乡是仪陇县离县城最远的乡镇之一,这里没有公交车能直达县城。如果不是赶集的日子,街上的人不多。大概是外来人较少的原因,在板桥乡那条弯弯绕绕的街道上,只有一家小小的客栈可以提供住宿。
板桥小学分为小学和初中两部分,各有500名左右学生。阿萍是板桥小学初中部的学生。
与周围大多数乡民一样,阿萍的父母也长期在外打工,留下阿萍和妹妹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学校可以住宿,平常阿萍和妹妹都住在学校,免去了每天山路的奔波。
31岁的陶伟强1998年毕业于仪陇县师范学校,毕业后即在板桥小学工作,2007年案发时他已在板桥小学任教9年。陶伟强刚到板桥小学工作时先是教小学部,以后到初中部任课。案发时他是初中部某班的班主任,阿萍与本案的另外两名受害人都是这个班上的学生。
2007年6月,阿萍在城里读书的表姐放假回家,无意中看到了阿萍的笔记本,发现阿萍在笔记本中记录了她曾遭受老师陶伟强的奸污。阿萍的表姐当即赶到学校询问阿萍,阿萍哭了,告诉表姐笔记上记录的都是真的。表姐告诉了阿萍的家人,并鼓励阿萍向学校及公安机关报案。
阿萍在一份书面材料中说:“从2006年10月起,我就被班主任陶伟强,以各种欺骗和要挟(手段)多次进行奸污,甚至被胁迫叫去陪睡,本人十分害怕,不敢对亲人和任何人讲,只有在心里和记事本里倾诉痛楚。”阿萍出事时刚过14周岁。
当地公安机关接到阿萍的报案后迅速展开了侦查,2007年8月1日经仪陇县检察院批准,对陶伟强予以逮捕。2007年10月23日,检察机关向仪陇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陶伟强涉嫌犯有强奸罪。
仪陇县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2006年10月20日早上,被告人陶伟强以接电话为名,将本班学生阿萍骗到寝室。阿萍到后擦完室内组合柜,被告人陶伟强将门反锁,强行将阿萍抱到床上将其强奸。之后又以接电话为名或以不调换座位相威胁,多次将阿萍强奸。
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还显示,在陶伟强一案中,阿萍并不是唯一的受害人。仪陇县检察院指控,2005年秋季的一天晚上,陶伟强以批改试卷为名,将本班学生阿文(化名)骗到寝室后对其进行了强奸,还对另一名女生有强制猥亵行为。
什么样的证据更接近真相
在6月15日第三次审理之前,陶伟强一案曾分别于2007年11月、2008年5月两次在仪陇县法院开庭审理。对于检察机关的强奸罪指控,陶伟强的辩护律师作了无罪辩护,他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
三次审理都是不公开审理,除控辩双方及受害人及家属外,没有其他人员旁听。据知情人士介绍,三次庭审,控辩双方的焦点都集中在证据问题上。由于报案时间与发案时间相隔较长,3名受害人均为未成年人,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因此,检察机关所提供的多是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笔记、被害人妇科检查证明、同学听被害人讲述等证据。其中,阿萍的一位同学作证说,2006年10月的一天早自习,陶伟强将阿萍叫走,后阿萍哭着回到教室,下课后这位同学询问原因,阿萍哭着说:“我不如死了算了。”阿文也作证说,另一位同学也曾说过:“陶老师很坏。”检察机关认为,尽管缺少直接物证,但是现有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陶伟强对阿萍等人实施了强奸、强制猥亵等犯罪。
被告律师则抓住两点做重点辩护:一是证人证言中不一致的地方。如阿萍在笔记中记载的是被陶伟强强奸,检察机关也是以强奸罪起诉,但是,事发后阿萍对同学讲述的是陶伟强对她有强行脱衣服、抚摸等猥亵行为。据此,陶伟强的律师认为,阿萍的笔记与阿萍曾对同学所言二者不一致,事实不清。
被告律师另一个辩护重点则是企图证明陶没有条件作案,其主要证据是陶伟强的妻子陆春梅(仪陇县另一所小学教师)的证明:案发前后的一周时间,她因病请假住在板桥小学陶伟强处。
针对陆春梅的证言,在第二次审理时,检察机关提供了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所获得的证据,证据表明:陆春梅所提供的到板桥乡卫生院就医的处方笺复印件,在该院没有查到原件,该院的门诊登记簿以及缴费情况都没有陆春梅在该院就医的证据。因此,法院两次判决都没有采信陆春梅的证言。法院认为,陶伟强之妻陆春梅在板桥小学,但不必然证明案发之时就在本案现场。
但是,对检察机关的强奸罪指控,法院也以证据不足为由没有予以认定。法院认为,指控陶伟强2006年10月20日对阿萍强奸,只有阿萍的陈述及笔记记载,而证人当天听阿萍陈述是被强制猥亵,被告人陶伟强亦供认对阿萍强行拥抱。在罪重、罪轻证据并存的情况下,依据刑事诉讼理论,应采纳被告人罪轻的证据,因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伟强的犯罪性质予以变更。另外,对于公诉机关指控陶伟强以后多次对阿萍强奸、2005年对阿文的强奸,法院也都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
仪陇县法院两次判决,都认定陶伟强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只是在犯罪事实和罪名都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刑期从第一次判决有期徒刑两年,减为了一年零六个月。减少刑期的理由没有说明。
对于仪陇县法院的两次判决,相关各方似乎都不满意。被告陶伟强两次提起上诉,因此有了两次发回重审;被害人阿萍也不服,从第二次被发回重审后,她及家人似乎对司法失去了信心,开始通过多种渠道向相关部门申诉,向社会公开呼吁;而检察机关直到第三次审理,仍然坚持以涉嫌强奸罪起诉。
陶伟强一案的审理一波三折,最大的争议就是证据问题。第三次审理,法院如何判决,将为社会公众所瞩目。(本报记者 陈本建 文/图)
记者手记
2009-07-07中国妇女报 陈本建
对阿萍案件的采访始于编辑部收到的一封来信。一个叫阿萍的女孩子给报社写来了一封呼吁信(详见>>>),同时寄来了与她有关的两份判决书,呼吁媒体关注她的遭遇。当我拿着这封信时,却发现无法与作者取得联系,她没有留下联系方式。显然,她不是一位有经验的上访者。
以后的采访也印证了阿萍的“没有经验”。按照法律规定,强奸罪是公诉案件,但受害人是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我也看到仪陇县检察院给阿萍发放了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告知了她享有的权利。但是,阿萍却没有委托代理人,因而也就丧失了通过律师阅卷来了解案情的机会,这显然不利于阿萍的维权。
没有保存直接物证,是这个案件定性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尽管在各种保护未成年人的宣传中都会重点提示,要及时报案,保留好证据。但是,对于事发前的阿萍来说,这些信息于她是既陌生又遥远。身处乡村、父母远在外地打工,唯一可能提供这些信息的似乎只有学校。在板桥小学采访,当问到有关学生的性教育以及女学生的安全教育时,学校负责人回答说,有的,我们都尽量安排了女教师去讲这方面的内容。安排女教师去讲,显然是考虑到性别关系,觉得更方便一些。但是,从专业的角度来考虑,却并不一定是女性教师就一定能胜任这门课程。
阿萍在案发一年后随父母去南方打工,在那里,她得到了一些公益组织的帮助,接受了心理咨询。但是,她父亲告诉我,她的状况仍然不好,干什么都打不起精神,不愿与外界有更多接触。显然,在法律之外,阿萍还需要得到更多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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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flora、王芯
来源:春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