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立法:权利与权利的平衡不可避免

作者:石敬涛 2006-10-31

25日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构成性骚扰的5种具体形式作出界定。草案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也就意味着发黄色短信等行为将构成性骚扰。(10月26日《新闻晨报》)

 

对构成性骚扰作出明确界定,其出发点无非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私权。法治的基本内涵被认为是限制公权、保障私权。所以一般认为,现代社会是一个走向权利的社会,侵权行为立法越发达,就表明一个国家的法制越完备。因此从这一点看,将性骚扰入法,强化公民的私权保护确实是一件好事,这是法治的进步。

 

然而,我们看到,对于上海出台的这一草案,网友并不是一边倒的持肯定态度。新浪网的调查显示,有超过50%的网友认为手机发黄色短信不构成性骚扰,认为手机发黄色短信构成性骚扰的还不到40%。就像此前有公众所担心的,如果手机发段子被认定构成性骚扰,那因性骚扰立法将很有可能造成的一些社会心理问题。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有的女性在主观上可能会容忍甚至乐意接受来自男性的“段子”,但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她却有可能有在事后反过来指控男性对其性骚扰,从而通过“反言”来达到其“不可告人但人皆知”的企图。

 

所以,草率地将性骚扰立法,人们甚至将会因为害怕“犯法”而不敢与异性交往,从而影响正常的社交活动,甚至出现“社交恐怖症”,出现某些动机不良的人动辄拿“性骚扰”说事,甚至人人会因此失去最基本的社会生活安全感与自由。而这种最基本的社会生活安全感与自由心理体验,无疑也是属于一种最基本的公民权利概念与范畴。

 

因此,大多数人对上海草案的不支持,实际上是公民对于自身“权利对权利”两相权衡之后的选择。具体说来,性骚扰立法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但是如果这种保护超出了一定限制,那么这种界定不明确甚至有些泛化的性骚扰保护,在实施过程中,就会在实现了一种权利的同时,却对公民的另一个领域的私权或有意或无意的造成的挤压甚至是侵犯。而被挤压和侵犯的这种私权,甚至比“不受骚扰权”更基础、更宽泛,涉及面更广,是所有公民而不是某一小部门可能被骚扰的群体。如果为实现一种权利,而对另一种更具有普适价值和意义的权利造成了戕害,这实在是一种得不偿失。或者说,这种立法是欠妥当和值得商榷的。

 

任何的权利都不是脱离义务绝对存在的。要享受权利,必须做出一定的“牺牲”。但是,这决不意味着在对一种权利的追逐中,却对公民的另一种更具有普遍意义的权利造成损害甚至舍弃。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私权,不仅无法保护自己,还将在客观上对他人造成侵犯。这无疑是一种舍本逐末之举。之所以出现这种结局,那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有关的立法还不足够审慎与严谨。也正因为如此,所以在性骚扰立法过程中,权利与权利的权衡,将不可避免。

(编辑:王锐)

来源: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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