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熊飞 2006-10-13
2005年12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开始实施。省妇联主席杨云就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问:请问,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具体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有利于更好地贯彻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二是有 利于更好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三是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妇女的作用;四是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之,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重大修改,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性、创造性,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问:与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比,这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从哪些方面作了重大修改?
答:一是把“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写入总则上升为法律;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强化了政府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的责任;三是进一步规范了妇女联合会的职责和作用;四是完善了对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提高各级人大女代表的比例、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以及村委会、居委会中妇女的名额等方面作出了新规定;五是加大了对女性平等受教育权益的保护力度,在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男女平等原则;六是充实了对妇女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的规定,主要从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等方面作出了新规定;七是突出了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利益的保护;八是充实完善了妇女人身权益保护的内容,特别对性骚扰作出了规定;九是重申并增加了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十是强化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问:请问,我省就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什么打算?
答:首先,要大力开展社会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公众的法律素质和对这部法律的知晓度。其次,要加大依法维权工作力度,一方面将积极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使法律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在现实中真正得到落实;另一方面,将认真履行妇联职能,以实事化维权为重点,全面做好维护妇女权益工作。第三,各级妇联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对全省妇女权益保障与妇女发展的基本状况和主要特点,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为创造男女两性和谐、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而不懈努力
编辑:王锐
来源:河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