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性讲“黄段子”算不算性骚扰

作者:Admin 2006-09-25

异性讲“黄段子”算不算性骚扰

                      ——第36期深圳市民论坛热议“性骚扰”界定

 

对性骚扰如何界定,对异性讲“黄段子”算不算?

受到性骚扰以后如何举证?

男性同样会受到性骚扰,能否将法律保护对象的范围扩大呢?

 

今年8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并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新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形式确认性骚扰的违法性。针对该项话题及其引申出来的各种深层次的法律、文化和社会问题,9月1日,由本报和深圳新闻网共同主办的“深圳市民论坛”特邀深圳市政协委员、律师雷新平,伦理学博士韩望喜,市妇联权益部工作人员余长秀以及心理咨询专家隋双戈,通过网上直播形式进行了深入探讨。

 

该话题同样引起了许多网民的兴趣,跟帖不断,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大家一个共同的观点就是:如何将这张反性骚扰的法律网建得更完善。

 

立法遏制性骚扰

 

据我市一项调查统计显示,8820名在被调查的女性当中,受过性骚扰的女性达59.36%,没有受到性骚扰过的仅占到18%,还有14.96%的女性认为很难判定。由此看来,性骚扰已经成为一个比较危害社会公德的行为。

 

但是,与之相对应的是,多年来,市妇联和相关司法机构接到的关于性骚扰的投诉量极低。余长秀从事妇女维权方面工作,她说,今年1至8月,妇联接到的相关投诉也不过几宗而已。传统的道德观念,让许多受害者被迫选择沉默,她们怕说出来反被人认为自己作风轻浮。另一方面,长期以来的无法可依,即使勇敢走上法庭者,也难以真正实现维权的愿望。

 

2001年7月,陕西省西安市某国有公司一位30岁女职工童某将其所在公司的总经理推上法庭,这成为国内第一起性骚扰官司。童某在诉状中称,早在1994年公司总经理就以将她调到好的部门工作为诱饵,在办公室里对她动手动脚。在她拒绝后,这位总经理开始在工作中处处对她进行刁难,甚至停止她的工作,并无故扣发她的奖金和福利。2001年10月,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最终以缺乏证据驳回童某起诉。

 

韩望喜表示,性骚扰对女性的伤害,有时候并不表现在身体上,更多的是精神上的伤害。将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写进法律,为受性骚扰妇女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提供了有利法律武器。以前我们说到性骚扰,只能说是一个作风问题,道德问题,到妇联等部门去哭诉,大多数情况得到的也仅仅是安慰。现在,至少可以向社会公众传达这样一个信息:性骚扰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这同时反映了我国法制一个可喜的进步,就是更加注重保障人的精神、人格尊严,是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的标志。

 

职场:性骚扰“重灾区”

 

余长秀将投诉较多的性骚扰总结分五大类型。一是职场上的性骚扰。二是征婚过程中出现的性骚扰。三是离婚后的性骚扰。四是医生对病人的性骚扰。五是在公共场合,尤其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性骚扰。

 

据有关部门统计,职场是性骚扰的“重灾区”,50%的女性承认自己受过职场上的性骚扰。正因为如此,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特别强调“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李小姐今年36岁,现在独自经营一家花店。她对私营企业的性骚扰有着切肤之痛。在开店之前她的最后一份工作是在一家房地产私营企业。老板比她大几岁,“公司好几个年龄不相上下的女人都受过他的侮辱。当然,她们一些忍气吞声留了下来。”开始老板经常送她一些礼物,最后终于有一天晚上企图亲吻她但是遭到了拒绝,后来老板不断半夜三更给她家里打电话,搞得她老公也疑神疑鬼,最后她愤而辞去了工作。

 

隋双戈说,职场上的性骚扰大多是上司对下属之间,这里面有一种权利的不对等。一般来说,性骚扰的对象是固定的,而且会不断升级,由一开始的试探性的性骚扰,发展成为性质比较严重的性侵害。另一方面,受害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住“饭碗”,只有忍气吞声。就算诉诸法律解决了,当事人也不好在原单位待下去。从这个方面来说,职场上的性骚扰对女性来说,受到的侵害是比较大的,会给她们留下耻辱感、恐惧感、自我封闭和盲目依赖等心理伤害。这种伤害的影响是持久的,甚至成为一个人心中永远的痛楚。

 

余长秀讲的一个例子颇为耐人寻味。一些跨国公司在其本国的公司管理守则中,几乎全部都有关于禁止性骚扰的规定,且有非常严格的配套管理措施。但这些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绝大多数没有这样的规定,理由是:中国法律里没有禁止性骚扰的规定,他们在中国的所有管理条例必须在中国法律框架之下制订,不能超越法律。

 

有关调查也表明,在一些管理规范的企业,较少出现有关性骚扰的报告。

 

许多网友表示,禁止性骚扰,用人单位也有责任。如果防止性骚扰的条款写进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采取积极措施,把这个问题防范在前,对于保障妇女的权益是非常有用的。

 

男性也需要法律保护

 

近日,南京有媒体报道,一名外形相貌颇似某台湾明星的年轻俊美男子上车后,立即被多名女乘客紧紧“关注”,其中有一名青年女子更是“大胆”,屡次对该男子实施“亲密接触”。惊慌之下的该男子被迫“转移”到了车厢后端,没想到这女子如影随形,继续实施“贴身紧逼”,而且动作愈发“出位”和嚣张。无奈之下,该男子选择了提前下车,以躲避这让人尴尬的车厢“性骚扰”。

 

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变化,特别是社会性观念的微妙变化,性骚扰已不再是一个单向走向。男性受性骚扰怎么办,受到同性恋者的骚扰怎么办,是否也应给予相同的法律保护?这些游离于法律视野以外的一些现实空白和盲点是网友们探讨的热点之一。

 

针对这个问题,雷新平说,这个立法的初衷是为了确实的落实男女平等,妇女解放这么一个实质系的内涵。其实,从男女平等的观念来看,针对性骚扰的立法同样应该考虑到男性以及一些灰色地带。

 

性骚扰界定还需明确

 

“讲‘黄段子’算是性骚扰吗?”

 

“在街上遇见穿的太暴露太诱惑的MM,实在是忍不住想看上几眼,是谁在骚扰谁?”

 

“外国朋友见到中国女性来个热情的拥抱,能投诉为性骚扰吗?”

 

在市民论坛网页上,网民对关于性骚扰界定提出许多困惑。

 

大多数网民认为,老百姓通常所说的耍流氓、调戏、动手动脚、占便宜等是比较明显的性骚扰,但针对特定人的非直接的、语言的、形体的性暗示和性挑逗也应该算是性骚扰。

 

有专家学表示界定一个行为是否为“性骚扰”,可根据以下几点:1.该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而且实施这种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己某种性心理上的需要;2.行为人实施了某种带有性内容的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诸如向他人讲淫秽笑话、在他人面前展示色情图片和刊物、经常询问他人个人的隐私和性生活、身体被不必要的触摸或摩擦、强行亲吻或搂抱、向他人表白自己的性需求、在他人面前露体等等;3.行为人故意实施的带有性内容的行为违背了对方的意志,是一种不受欢迎的行为,这是性骚扰行为的本质特征;4.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了对方的人格尊严。

 

雷新平认为,将性骚扰纳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这仅仅是第一步。为了便于法律的实施,还应该为它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另外,为了便于人民法院将来在遇到类似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还应出一些相应的司法解释,使法律变得比较明确、具体和容易操作。

 

还有人提出对性骚扰者的责任追究问题。新法规定,“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但是,性骚扰对女性来说还是一种精神的损害,由于没有具体的物质损失,对精神赔偿的请求会让法官很难掌握。法律讲究确定性,如果一部法律只具有原则性而缺乏具体规定,很难解决实际问题。

 

举证:性骚扰案最大难题

 

与性骚扰的界定和赔偿相比,性骚扰案举证成为困扰受害者的最大难题。

 

雷新平说,按照民事法律的一般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性侵犯方面,举证就变得相当困难。包括以前的强奸罪的取证,你在特定的时间内是有效的,超过一定的时间,你再去报案,因为停留在女性身体里的精液不存在的话取证就很难。性骚扰也一样,如果特定的场合、特定的时间没有找到证据,事后再去找就比较难了。

 

他为一些受害者支招:比如一个职业女性经常被上司性骚扰,一次之后,第二次就要事先防备了,可以自己带一些录音笔、摄像机之类的,留下证据,以便举证。

 

但是,大多数情况下,由于性骚扰行为的隐蔽性,举证谈何容易。有许多勇敢起诉的性骚扰案件,却因证据不足而遭致败诉。

 

正因如此,在讨论中,一些网民和专家表示,为了公平正义,是不是可以在举证责任上来个特殊分配。不仅受害人负有举证的责任,被起诉一方也应该负有相应的责任举证。

 

但是,也有专家表示,如果在这类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那么任何一个人,无论男女,只要被诉,都必须自证无罪——这岂不比被他人“性骚扰”了更难举证吗?

 

反性骚扰需各界努力

 

打工妹是受性骚扰比较多的人群之一。但是,由于法制观念薄弱,她们在受到侵害后很少会寻求法律保护。因此,尽管有了法制保障,反性骚扰的道路仍然任重道远,需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隋双戈说,许多人受到性侵害后不愿举报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她投诉或者举报以后,因为没有一个实施的具体细则,没有对举报人的保护,很多被侵害的隐私会公诸于众,一方面她要不断的去跟受理机构反复地讲这个痛苦的过程,另一方面,她又可能会得到社会一些不公正的态度和眼光。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对新法的宣传力度,向群众普及新法,另一方面也需要对相关举报制度进行完善。

 

记者了解到,一项名为“春风计划”的公益行动将在本月在我市展开,活动通过各种方式免费援助性侵犯受害人,使她们尽早恢复正常身心状态,重返美好生活。该项活动深圳市义工联、深圳市妇儿心理咨询中心、深圳市公安局心理服务中心、深圳市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共同主办,这是国内首次以相关机构为主导的强奸受害者关爱行动。

 

隋双戈是该活动的发起人之一,他告诉记者,届时,将开通多条心理咨询热线,义务为受性侵犯女性提供咨询服务。对于有需要的受害者,将进一步提供高科技检测手段和心理治疗、药物治疗等。目前,主办单位已针对此招募了50多名义务工作者,他们有义工、心理咨询师和医生等,在经过两轮的培训后,即可“上岗”。

 

名词解释

 

    性骚扰是20世纪70年代出现于美国的用语。指在存在不平等权力关系的背景条件下,社会地位较高者利用权力向社会地位较低者强行提出性要求,从而使后者感到不安的行为。是性别歧视的一种表现。——《辞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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