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绍华 2007-08-02
性骚扰目前在职场上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据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社会团体的调查显示:在调查地区曾遭受到性骚扰的人约占调查总数的32%,其中女性占72%左右。然而由于立法中没有对什么行为构成性骚扰作出明确界定,使得性骚扰诉讼中普遍存在“立案难”、“取证难”、“赔偿难”等问题,许多性骚扰案件的原告由于“证据不足”而败诉。
性骚扰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或制定专门法律,或通过两性平等法、劳动就业法、反歧视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形式,对性骚扰问题进行法律规制,并对性骚扰受害人予以积极的司法救济。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了禁止对女性性骚扰的规定和救济途径
这表明国家对性骚扰行为的惩治态度,赋予受害妇女有权请求国家的保护,明确了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责任。《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性骚扰问题入法,对于创造两性和谐相处、共同发展,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具有深远意义。它也为通过司法实务依法保护一切性骚扰受害人权益,惩处行为人,并遏制职场、公共场所及私人场所的性骚扰行为,提供了基本法的依据。
但是,从司法角度看,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上述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由于立法中没有对什么行为构成性骚扰作出明确界定,使得法官在认定具体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时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而已有的证据原则没有考虑到性骚扰行为的突发性、隐秘性等特点,加之社会观念中普遍存在的责备性骚扰受害人(主要是女性)的偏见,性骚扰诉讼中较为普遍地存在着“立案难”、“取证难”、“赔偿难”等问题。往往许多性骚扰案件的原告由于所谓的“证据不足”而败诉,截至目前,媒体披露的十几起案件中,一半以上都因此败诉;即使一些案件的原告胜诉,却难以获得必要的精神损害赔偿;还有相当多的受害人看到难以胜诉而放弃了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人格尊严与权利。
因此,对人民法院审理性骚扰案件的基本原则、性骚扰定义、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证据规则、损害赔偿等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势在必行。
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制定出台《人民法院审理性骚扰案件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以便各级法院法官统一执法,更好地保护“性骚扰”受害人的权利,以促进良好的职场和社会安全环境的建立,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建议该司法解释主要应解决“性骚扰”概念的界定问题;“性骚扰案件的审理程序问题”;对受害人损害赔偿问题,以及“性骚扰”的特殊证据规则问题。
我认为这一司法解释具体内容至少应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性骚扰”案件审理基本原则:坚持男女平等、对妇女权利进行充分合理的保护、防止对受害人在审理过程中二次伤害;确保当事人诉讼地位实质平等;防止滥用诉权等原则。2.“性骚扰”定义即性骚扰的一般定义及职场性骚扰定义。 3.赔偿责任。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与物质赔偿责任。 4.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承担提供安全生产环境的责任,建立“反性骚扰”的预防机制。 5.审理程序和执行程序。 6.证据原则。包括举证责任、证据收集、证人证言、证据认定等规定。
建议司法解释参考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自婚姻法颁布以来对性骚扰问题及相关案件充分研究的成果。因为该成果代表了近80个相关研究机构、大学、妇女团体及部分专家学者、公检法司干部和社会团体(工会、妇联)干部的意见。 ( 编辑:Alice 邹琪琪) |
来源:九都传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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