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2007-07-09
主持人:性骚扰有没有心理因素导致的偏执?即本身是正常的,却因为心理因素,当成了性骚扰?
丛教授说::性骚扰应该有一个一般界定的标准,这个标准是大家约定俗成的、公共认可的,哪些属于性骚扰,哪些不属于性骚扰,这需要社会公众一般认可的界定。
如果将来立法的话,它的依据应该是公众共同认可的这一部分。但是当每个人具体遇到性刺激的时候,是否感受为性骚扰,一是说喜欢不喜欢,如果是喜欢,而且又同意要这种喜欢,那就不构成性骚扰。即使是喜欢,但是我不同意这时候接受性刺激。
比如两个恋人,头一天晚上刚亲密接触过,但是第二天女孩上班在公司里当着那么多的同事和老板,男朋友突然跑进来亲吻、拥抱,这个行为本人她是喜欢的,但她会认为上班的时候在理智上仍然认为我不愿意接受,虽然喜欢但不愿意,这种情况下也还是构成性骚扰。
至于什么时候喜欢,什么时候不喜欢,的确有个体差异性。发出性信号,性刺激的人,我们不知道对方个体是喜欢还是不喜欢,当对方不喜欢或者即使喜欢但不愿意的时候,就是骚扰了对方。这就给发出性刺激信号的人一个困难,我发出信号的时候,不知道对方是否喜欢,而且有的人喜欢,有的人就不喜欢。
比如见面的时候,拍拍背,揪一下耳朵,拍一下面部,到底是性刺激还是只表示友好,每个人对此的理解是不一样的,所以这的确有个体差异性的问题,解决个体差异性的方法是,大家做事时第一要尊重社会一般认可的标准,具体到某一个人的时候,我们要考虑眼前的人是否喜欢,是否同意接受这样的性刺激。
而对于接受者来说,当他特别不喜欢这种刺激,尽管很多人都喜欢这种刺激,他可以声明,一定要告诉对方我不喜欢,这会儿我不同意。当表示后,对方还故意进行这种性刺激,就是一种明知故犯,是故意的行为。
(编辑:Cherry 邹琪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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