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防止约会强奸和暴力

作者:李淑媛 2006-10-01

 为什么要防止约会强奸和暴力

                     ——艾晓明教授答上海《新闻晚报》东方女性周刊记者李淑媛采访

 


问题:艾晓明教授,我们拜读了您的那篇《约会强奸和黄静之死》文章,是什么驱使您将黄静的死同约会强奸这样的事情联系在一起的?

 

死者的伤痕,女性意识,女性是弱者……

 

答:第一是黄静死了;第二是黄静死前遭到强奸;第三是黄静被强奸致死,当地有关方面三个月都没有立案。你问道“死者的伤痕”,我感到这个问题很奇怪,她不是有伤痕,她是死了,永远离开了她的亲人和学生!我们面对的是暴力下的死亡,是女性生命被剥夺的事实;我们面对的是妇女的生存权、人权遭到践踏;今天我们不断强调提高教师地位,黄静作为女教师却死于非命;这种犯罪是不可容忍的。

 

什么驱使我把黄静之死同约会强奸联系在一起,就是这个事实;我奇怪的倒是,为什么不把这个死和约会她、强奸她的犯罪嫌疑人联系在一起?为什么?

 

问题:而后您又提到了约会暴力这个词,能简单说说约会强奸与约会暴力的关系吗?

 

答:简单地说,暴力就是动手打人,强奸就是违反受害人意志发生性关系。约会中发生的肉体虐待不一定都伴随性行为,但是强奸往往伴随暴力,暴力可以起到胁迫作用。

 

但我前面说了,暴力就是动手打人,这只是个简单的说法,是我们一般人认为的常识性的说法。目前在国际公约里说到的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violence against women),远远大于这个“动手打人”的概念。

 

首先,英文里violence 比我们一般理解的汉语中“动手”的意味宽泛。它包括暴力动作或行为的实例(例如动手打人或者用器械伤人),但也可以引申为暴烈地损害、侮辱、滥用等;从这个角度而言,暴力就包括更大范围的伤害,对妇女的心理、精神方面的伤害。很多人不理解这一点,认为打人说是暴力还说得过去,精神伤害怎么测量?你说我伤害了你,我又没有打你,你自己说伤害不算数。这里就有一个误区,误区在于,他把女人当作身体部分,仿佛就是一块豆腐,切哪块算哪块;跟这个女性的心理、精神、感情没有关系。但是我举一个例子,大家可能都理解,过去一些政治运动整人,不一定有谁打了谁,但是被整的人跳了楼,活着的陷入众叛亲离境地,他的日子好不好受?你说他有没有受迫害?

 

在联合国的有关文件中,对针对妇女的暴力做了这样的定义:“‘对妇女的暴力’一词是指以性别为基础的、导致或可能导致妇女在身体上、性或心理上受到伤害或痛苦的暴力,包括这种行为的威胁、胁迫或蛮横剥夺自由,无论发生在公共或私人生活领域。”(1993年联合国大会《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对妇女的暴力的理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1、发生在家庭中的肉体上、性和心理上的暴力,包括殴打、在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与嫁妆相关的暴力、婚内强奸、割礼和其他对妇女有害的习俗、非配偶的暴力和与剥削相关的暴力;

 

2、发生在一般社会上的肉体上、性和心理上的暴力,包括强奸、性虐待、工作中或教育机构和其他场所的性骚扰、拐卖妇女和强迫卖淫;

 

3、无论在何处发生的、由国家做出或纵容的肉体上、性和心理上的暴力。

 

目前尚无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定义,但是上述文件对我们在界定对妇女的暴力的性质、发展相关国际法和国内法律方面具有重要价值。我建议大家可以读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最近出版的新书《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11月),其中北京大学法学院白桂梅的文章就谈到上述公约。她特别强调这些定义的针对性:首先,对妇女的暴力是以性别为基础、“专门针对女性”的;第二,不分公共还是私人场合;第三,部分肉体还是心理精神;第四,不分私人还是国家行为。

 

总而言之,对妇女的暴力必须在侵害妇女人权的意义上来认识。妇女是人,假如不把妇女看作人,就会有很多歪理,比如打你怎么了,又没有掉一块肉;掉了肉,没有伤骨头啊;或者伤了骨头,又没有伤到要害;伤了要害,又没有要你的命;如果女性受害者因此丧命呢,那还可以诡辩说:你本来就有病,或者人总是要死的。目前我们看黄静案,就是这个逻辑。到目前为止,湘潭公安机构依然坚持黄静是自然死亡。这就是说,不把妇女当人看;或者,立场没有站在受害人一边。那些办案人员根本没有以受害人为中心、维护她的生存权;在他们眼里,这个女子死了就死了,他们脑子里就没有她的权力这一说,这样的行为怎么能维护法律尊严?

 

问题:约会暴力同其他形式的强暴其区别在哪里?

 

答:对妇女的强暴,如果就强奸而言,大体可以分为:陌生人强奸、熟人强奸、战争强奸(如南京大屠杀中的强奸)包括种族灭绝性质的强奸(如发生在卢旺达、波斯尼亚种族仇杀中的强奸)。人们普遍认同的强奸是陌生人强奸,对陌生人强奸也有很多惩治措施。例如到公安局去报案,案情比较容易被接受。但实际上,有很多统计数字表明,强奸大量地发生在熟人之中,这类强奸就包括:1、对儿童的性虐待(乱伦);2、对配偶的性虐待(如婚内强奸);3、约会强奸。

 

约会强奸和其他强奸形式的区别就在于强奸者是受害人认识的人,两人的关系在一般人看来是男女朋友,比泛泛之交更亲密。即使两人刚刚开始约会、或者两人的关系发展不顺、濒临破裂,人们还是预设他和她有亲密关系。由于这种预设,约会时发生的强奸往往不被当作暴力事件看待。

 

约会强奸这个概念是基于妇女因此受害的大量事实提出来的,1980年代,美国的一些社会学家调查校园里经常发生的强奸案,结果发现女生在赴约和参加Party时遭到强奸以及轮奸的情况很普遍。研究者对其原因做了探讨,认为是男生以驾驭异性为目标,彰显自己的男子气,形成自己的权力优势。这些研究结果被吸纳到学校性别教育的教科书里,提高了人们对问题的认识。现在到网页查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资料,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对强奸的界定都包括约会强奸形式。国外一些机构在对公安警察进行培训时也纳入这个概念,教育警察认识针对妇女的性暴力。我自己是2000年在美国研修时接触到这个概念的,我当时在美国的南方大学(The University of The South),教学楼内的女厕所,门里就贴着这样宣传广告,女生日常上厕所无意中也不断接受到这些信息。广告上方有两个人头像,一个是英俊少年的样子,一个是蒙面大盗的样子。下面的宣传文字说:这两个人,哪个更有可能是强奸者?这就是一个宣传防止熟人强奸的广告,它告诉女生,熟人强奸大量发生,必须警惕;不要因为你认识强奸你的人就不报案,因为妇女的权利每一点都是自己争取得来的,从争取选举权开始,在经历了将近一个世纪的斗争后,决不要让奋斗得来的权利轻易失去。

 

在我们中国大陆媒体中,约会强奸这个概念能见度不高,没有成为全民共识;这有一个过程,实际上家庭暴力这个概念也是第四次世界妇女代表大会后逐渐提高能见度的。家庭暴力就是熟人之间发生的暴力,现在我们知道其危害,制定专项法律的问题也提上了议事日程,人们也不再认为家庭暴力是小事。前几天我在香港凤凰台看到对云南一个受害者的采访,接受访问的女性曾经是大学生,婚后丈夫对她多次施暴,拿刀把她的脸都划烂了,她跳楼逃生,摔断了腿,接受采访时还杵着拐杖,脸上经过多次手术整容,依然看得见当年的刀痕。此外,你还可以了解一下今年7月广东茂名发生的杀妻案。暴力就是暴力,不能因为发生在熟人之间就可以忽略不计。黄静案是约会强奸中最恶劣的一例,不能因为起因是约会就不当回事。如果熟人可以施暴、乃至不计后果,请问女性受害人的人权在哪里?假如熟人犯罪不治罪,又如何能制止家庭暴力?

 

问题:加拿大安大略华人家庭专业辅导中心给出了约会暴力的界定,其中有一点如“精神虐待”,将“极端嫉妒的行为”也视为约会暴力的一部分,对于这个我们不是很能理解,嫉妒怎么就能引发暴力了呢?您能帮助解释一下吗?

 

答:我在《约会强奸与黄静之死》的文章里附上了加拿大的这一社区服务中心的宣传资料,我想说明的是,这些观念并不是多么前卫的理论,而是今天妇女维权的必备常识,这些应该成为每一个公民、每一个社区的共识。有关精神虐待,那上面谈到:“精神虐待包括威逼、恐吓、侮辱、取笑、叫骂、施压、破坏对方财物、限制对方行动,使与亲友隔离或其他极端嫉妒的行为。”

 

请注意这里说的不是一般的玩笑,而是“极端嫉妒的行为”。嫉妒怎么就引发暴力吗?你有没有注意到报纸上报导过的一些毁容案?我看到若干毁容案都是,男方得知女方不肯和自己保持关系、或者有了新的选择,因此就拿硝镪水去毁容,让女方生不如死。我亲自听到这样的故事,在我们这里的大学校园,一位大学女生不愿意和原男友继续好下去,这位男友特地从外地赶来,到了她的宿舍,对其他人说你们都出去,人家以为他有私事要商量所以都离开了,他掏出刀来就砍这位女生。当然他这样也自毁前途、进了班房。

 

假如我说的这些还不够典型,你可以研究一下顾城杀妻案,这个案子里最后的凶杀就发生在顾城的妻子决定离开他的时候。顾城可以让自己拥有情人和妻子,三人同居,各自为他提供性服务和其他精神与物质服务;但他不容忍妻子离开他,也不能容忍妻子有自己的情感选择。除了别的因素之外,这里当然就有极端的嫉妒。

 

像这一类的嫉妒,也可以解释为极端的占有欲;这些人不是把女友或者妻子当作人,而是当作物,当作自己的财产。女人不是人、不能有自己的独立意志。社会上的传统观念也支持这种男权的占有欲,如果一个女人另有情感选择,受这种观念影响的人会嘲笑她丈夫没有用,“连老婆都看不住”;这种话就是把女人当作猫和狗,是要监管的。这个男人自己也抵不住传统的压力,觉得自己的确一无是处,他把女人另有选择看作自己的财产受损、名誉受损。出于这种自我挫败感和虚荣心,他就宁肯冒犯法律去杀妻、毁容、致人于死地。

 

这个传统观念还包括男权建构的男性气质,传统的男性气质就是还有所谓“好汉做事好汉当”,鼓励敢作敢为,拔刀相向;吹嘘自己的性经验在男性中可以赢得尊敬,打击女性、把女人当作猎物竞相争斗可以突出自己的男子气概;这样的观念都是强奸暴力的文化基础。

 

问题:对于加拿大安大略华人家庭专业辅导中心所提及的关于约会暴力“错误的想法”和“正确的想法”,您能否逐条作一些具体的阐述,以帮助国内读者更好地澄清认识。

 

答:首先我们要确定什么是约会暴力?这里的定义是指“有拍拖或恋爱关系但不同住的两个人”,由一方向另一方施加暴力。这些暴力行为包括性、精神或肉体方面的虐待。我们看这里所说的三点:

 

1、性接触指非自愿的性行为或性接触,或被迫参与低劣可耻的性行为。

 

2、肉体虐待:包括拳打脚踢、掌掴、手推、扼喉、嘴咬、烧伤、扯发、禁闭、用对象击打或武器袭击对方等行为。

 

3、精神虐待:包括威逼、恐吓、侮辱、取笑、叫骂、施压、破坏对方财物、限制对方行动,使与亲友隔离或其它极端嫉妒的行为。

 

如果我们认可这些就是暴力,那么解释下面这些错误的想法就比较容易。先说错误的想法:

 

●“约会暴力是打情骂俏”

 

所谓“打情骂俏”是开玩笑,也算是情爱交流;但是强迫、虐待对方,这叫什么情爱?这只能叫做仇恨吧?过去父母打孩子,丈夫打老婆,也常被说成“打是疼、骂是爱”;但是问题在于,站在谁的立场、以谁的感受来说这是“疼爱”呢?最近《南方都市报》又报导一起“饮料下迷药强奸打工妹”的事件,起因也是约会跳舞。如果容忍所谓“打情骂俏”的说法,强奸者正好可以拿来为自己辨白,结果就会是受害人无处伸冤,施暴者变本加厉,那我们又怎么能制止针对妇女的暴力?

 

●“嫉妒的表现等于爱情的表示 ”

 

爱是尊重、体贴、站在对方的角度着想;不是占有对方的意志、控制对方的行为,更不是伤害对方的感情和身体。

 

●“拒绝对方的性要求等于不爱对方 ”

 

发生性行为是两个人的事,必须充分地沟通、协商、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任何一方都有权利拒绝另一方的性要求,但是拒绝是否就伤感情,这要看两人的感情建立在什么基础上。说这话的人往往把要求性满足的人看得无比重要,把拒绝者的意志看得一点也不重要;为什么对两个人要持双重标准?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说法又总是针对女性的,这难道不是性别歧视吗?

 

●“ 保持一段暴力的关系总比没有约会对象好”

 

这种说法同样是针对女性的,它也同样建立在男尊女卑的等级结构上。因为传统的观念中女性没有独立价值,她的价值只能通过她进入与男人的关系来得到肯定,例如她是父亲的女儿、丈夫的妻子或儿子的母亲,如果她不进入这种关系,她就被看作无价值的。

 

●“如果女孩子曾经与对方接吻、拥抱或爱抚。那么即使对方对她强暴,也是这个女孩子的错”

 

亲吻拥抱与强暴是不同的概念,正如爱抚和强奸是不同概念。身体接触可以表达多种含义、身体语言也不一定用于性关系。我们在国外可以看到,英美很多国家友人相聚都会拥抱、亲吻。不等于说女孩子同意你吻就意味着你可以对她的身体为所欲为、可以压迫侵凌。强奸是暴力犯罪,它首先就是对这个女孩子意志的侵犯、对她人身权利的侵犯。

 

●“对方是因为关心才会要求一方与其朋友或亲人疏远,以免她受别人的伤害”

 

当两个人进入恋爱关系时,她与他都是成年人,双方有同等的权力自由决定自己的隐私、私人生活关系、方式以及如何与亲戚朋友的相处。为什么女方必须服从男方的要求呢?当男方把自己置于双方关系中立法者、保护者的位置、把女方置于守法者、被保护者的位置,这本身就已经建构了男尊女卑的关系。

 

●遭受约会暴力是一件羞耻的事,因为别人会觉得是你自己不谨慎或行为衣着开放,受到暴力对待是咎由自取。

 

为什么在其他暴力行为中我们会谴责罪犯,惟独在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中我们往往谴责受害者?假如一个男人的公文包被抢,我们会说是他不该穿西服、不该让包里鼓鼓囊囊、不该走路昂首挺胸像大款吗?遭受暴力是不幸,但是说女人因此蒙“羞耻”,这是传统的贞洁观强加给妇女的(详见另文)。

 

我再来解释正确的说法:

 

强奸是一种暴力罪,强奸的动机在于满足自己的控制和操纵欲望

 

在过去强奸话语中,人们多是把强奸的责任归咎于女性受害者(时间太晚、地点偏僻、衣着暴露……诸如此类),而男性罪犯被说成是性欲冲动、不能控制。但研究发现,强奸事先往往有周全的安排和部署,强奸固然有欲望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强奸犯常常认为自己是男人,有权利这样做;女人的责任就是满足自己的性欲。在这种观念支配下,强奸变成一种行使男权的行为。在男权社会,男人认为拥有暴力和行使暴力都是自己特有的权利;而社会不支持女性、女性得不到法律保护,这更助长、巩固了男性特权。

 

强奸是一种极不尊重对方的暴力行为

 

把强奸界定为暴力行为而不是性行为,这是改造文化的第一步。这种认识的基础是男女平等,女人的身体不受侵犯,女人的身体对男人没有义务,女人不是为男人而存在的,女人不是男人的附庸。新一代的男性和女性,都应该在这个平等的基础上建立情欲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双方的意志将得到平等的尊重。

 

当你侵犯一个在精神及肉体上没有能力表示反对的人(例如醉酒)的身体时,你便犯了强奸罪

 

强奸的标准就是没有达成双方同意。有的人为欲望得逞不择手段,给女友灌迷奸药、在酒里下药、还有用大麻、安眠药;这样即使对方没有说不同意,但实际上是你强迫其失去表达反对的能力;这依然要以强奸论罪。

 

无论任何情况下,逼迫及其他的言语虐待都是不可容忍的行为

 

约会是为了友情或者发展亲密关系,约会的积极作用在于交流、亲近,由此造成的性爱氛围才使约会有魅力。假如约会期间就发生虐待、强迫,请想想将来发生更多暴力的可能性吧。

 

朋友或约会对象之间的控制及有占有欲都是不适当的

 

因为恋爱关系、朋友关系或者同事关系,这都是发生在人与人、不是人与物之间,这里基本的原则就是互相尊重。控制与占有的关系是把自己的权利凌驾于他人之上,从这里就可能导致压迫、奴役;这就是我们要反对的不平等的权力关系。

 

无论两人之间的关系性质如何,交往时间长短,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强迫对方进行性行为

 

人们通常认为,如果两个人进入了谈恋爱的关系,发生性行为不过是迟早的事,什么强迫不强迫、愿意不愿意都无关紧要。当婚内发生男方强求、女方不愿意的情形时,人们也倾向于谴责女人不尽义务。这里潜在的假设就在于:女人的天职是生儿与女,满足男方性要求,这叫义不容辞;根本无所谓强迫。这些考虑都是站在男方立场着想,没有想到被强迫的女方权利何在、感受如何、自尊心和身体是否受到伤害,无处可逃的处境又让她如何承受。如果我们是履行男女平等原则的,那么任何行为、包括性行为就不能允许有强迫。

 

问题:在我们国内约会暴力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

 

在我国,约会暴力并未充分嚗光,所以具体案例情形和统计数字待考。但从一些公开的案情来看有这么几种:1、男性强留女朋友同宿后强奸(因时间太晚,女性无法回到自己住处),这是浙江曾经判过的一个案子。2、约会时利用酒力或下迷奸药强奸。3、强行在女性住处留宿后强奸。

 

说主要表现形式不太容易,约会中的关系并不一定是稳定的情欲关系,不是确定的同居关系,既然约会的场所不定,约会中的强奸也可能在任何地方发生,厕所、酒吧、公园等。这里的特殊性不在于地点,而在于受害人对约会对象通常缺乏警惕。我们需要进行反强奸的教育,要把约会强奸这个概念提出来,让人们意识到这种犯罪形式是存在的,这才可能降低约会强奸的发案率。

 

问题:施加暴力的一般都是男性吗?

 

一般来说就是这样,这是因为现实中我们依然没有实现男女平等,男性在权利、资源和言论影响方面居于优势地位,女性则处于不利地位。我不是说每个男人都处于优于每个女人的位置,因为决定一个人社会位置的还有阶级、社会地位、职业、教育程度、性别身份等等。但是总体来说,男性处于强势,男女平等还没有完全实现。有大量统计数字表明,男性对女性施暴并不是个别的、偶发的事件,绝大多数两性之间的暴力都是男性侵犯女性。你或许可以找到例子说,有一个恶婆娘,天天打男人。可我们都知道,这不是普遍状况;相对于这种稀有的例子,妇女受到的暴力是系统的、结构性的。所谓结构性就是女性的社会位置使她处于不利方面,男尊女卑、对性别角色的传统期待,男性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各个方面的支配地位,这些都是男性暴力施加于妇女的原因。

 

男人以暴力虐待女性有着历史传统,男权社会就是靠暴力维持其合法性的,暴力是建构权力的重要保证。传统上,女人就是丈夫的私有财产,一直到19世纪末,英国男人都有打老婆的法定权力,那个法叫“拇指法”就是说打老婆棍子不超过拇指粗都没问题。19世纪的美国也给予丈夫惩罚妻子的权力,1864年卡洛莱那州的法院有个案子判决中特别提到妻子应管家,丈夫对妻子行为负责;法律允许丈夫为控制妻子 暴躁脾气以及行为检点时对妻子行驶某种程度的暴力。只要不过度,法律不会侵入家庭领域。直到1871年,才有了首例废除丈夫对妻子的惩戒权的判决,当时美国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在Falugham v.State一案的判决书中说:虽然自古以来夫享有鞭打其妻、揪其头发、扼其咽喉、唾其脸部、踢倒在地或施加侮辱等特权,现今这种特权已非法所容许……妻本人享有与夫同等受保护之权利……阿拉巴马州公民于法律之前均站在相同之立足点上,享有平等之公民权、政治权与公众特权。(参考网址如下:http://www.taxresearch.org.tw/publishcation/report/report_106.htm )

 

在中国,家庭暴力直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才开始被当作问题,进入公众社会思考视野。

 

男性对女性的暴力与男性之间的暴力一样,是一种有意识的压迫,目的在把对方控制在自己的意志之下,利用对暴力的恐惧,巩固自己的权力。男权观念影响的社会,都是默许对妇女的暴力的。

 

我们熟知那些为暴力辩护的俗话,却往往听不到受害者的声音;这其实不是因为女性的声音真的弱小,而是种种制度压制她们的呼喊、贬低她们的愤怒、对她们的痛苦麻木不仁。即使很多受害女性选择不报案,那也并不是她们真的不希望得到法律公正,而是对社会失望,因为她们亲眼看到有很多人依然默许对女性的暴力。

 

以黄静案为例,目前国内两个著名大学的法医中心都鉴定为自然死亡缺乏根据,这些结论居然不被采纳。那我只能说这表明颇有些人是默许强奸、纵容强奸的。这样一个案子,明明受害人当场死去,强奸者留在死者身上的掐伤尤在、精液尤在,竟然三个月没有立案,而且,目前起诉的罪名居然是强奸中止!黄静都被强奸死了,强奸者的行为导致了再严重不过的后果;说他“强奸中止”,岂不是刻意开脱其罪责吗?请问,这又是为了什么呢?

 

问题:可是我采访过一些人,她们都觉得如果两个人真心相爱就不会存在着约会暴力,您觉得呢?

 

答:真心相爱要看双方的感受是否一致,不能由一方用爱的言辞为暴力行为辩护。还有,如果双方的文化观念不一致,你把施暴当做爱,对方可以起诉你让你进班房。现在很多人把孩子送到国外去读书,假定你有一个儿子,你从来没有教过他不能强迫发生性关系;结果他到了国外,和外国女生玩时按中国这套逻辑霸王硬上弓,人家外国女生就可以直接到法庭去起诉他强奸。你说所谓真心爱她所以才要和她发生关系,这个诡辩到英美国家行不通的。其实,但凡女性不乐意的情况下,男性硬要发生性关系,整个过程就是让女性承受屈辱,他的快感只是自我欲望得逞、主宰一个人的权力欲得逞,根本谈不上性爱中的互动,更谈不上真心。在中国,目前也有约会强奸犯被判决,将来可能会更多。我们要防患于未然,就要加强男女平等教育,不要把一个年轻学生培养得样样好,在对待女性的态度上却是一头猪。

 

问题:我有一个男性朋友,他对法律制裁约会暴力表示担忧。他说恋爱中的男人才是弱者。大多时候男人又必须担负着进攻者的角色,如果对约会暴力这个“暴力”的尺度把握不准,男人会因此变得畏手畏脚,哪还会有什么男子汉气概;而且约会毕竟是很私人的问题,如果将法律牵引进来,是不是太不近人情了。对这位男士的话您怎样看的?您觉得又该如何把握这个尺度呢?

 

答:我没有说需要专门制定针对约会强奸的法律,但是执行制裁强奸的法律必须把约会强奸当作强奸犯罪的一种形式来考虑,约会强奸可以通过对强奸犯绳之以法来制止。

 

我同意说约会是很私人的事情,但是,如果约会伤害女性、甚至致人死命,这就不是私人事情,而是触犯公法、危害人权、破坏社会稳定的事情,法律必须介入。

 

你的男性朋友认为男性在恋爱中应该采取主动,也许他担心的是男人不主动,会被视为没有男子气;而我们知道,即使女子希望主动,她也会担心被误解为浪荡、太开放,不是处女。这些都是传统中对于男性气质和女性气质的刻板规定:男强女弱、男主女从。这是另一个问题,容我下次再谈;简单地说,这些观念其实也在被挑战、在变化中;随着女性更多地获得经济自主和情感自由,很多男女不再认同这一套,他/她们发展出了新的、平等互动的性爱观念。

 

我觉得,在平等的恋爱关系中,主动是双方的内心需要,不是男人一方的负担或责任。所谓男必须主动、女必须被动,这是太古老的性爱脚本。我更不同意说,男人求爱必须“进攻”,这种说法其实还是把女人当作性对象、占领的对象、战利品来看待。

 

也许你的男朋友无意于这样,他只不过是想说男人怎样的举止才算合适。我们其实不如提倡学习,学习平等互动的交流技巧。我们必须承认,在约会和建立情欲关系时,两性之间是需要很多沟通技能的。除了相互了解、志趣相投这些因素,男女如何彼此亲近、抚摸前戏、达到高潮以及安全性行为,这些都需要技巧。但是情欲互动与暴力决不是一回事。举例来说,就算某人有虐恋的癖好,喜欢被人拿鞭子打刺激性欲,那你也不能打到对方不喜欢的程度。你想狠狠地打对方,就不会有人跟你建立情侣关系。你得要调动全部智慧、感官贴近对方身心,口耳鼻舌并用、多方切磋摸索,你恐怕才能打得恰到好处。性爱和谐是微妙的身体经验,需要细心学习、灵性感悟、彼此调试才能达到恰好。这里需要很多的柔情、温馨和沟通,畏手畏脚其实是很必要的,畏手畏脚的男人也可以是可爱的。试想,性爱本应使双方都能感受身体愉悦,你用强、让对方受罪,这怎么能建立互爱的性关系呢?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创造新好男人的形象,而要让那种传统的男子汉气概捆绑自己,把自己变成一头野猪呢?

 

问题:最后请问在我们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制裁约会暴力的情况下,恋爱中的女性该如何进行自我保护?

 

答:第一,警惕约会强奸,充分与对方沟通,达成共识:没有双方同意,不发生性关系。第二,用言语技巧说服、阻止你不想要的性接近。第三,学校里增设反强奸课程,教女生功夫拳脚防身自卫。第四,万一发生了强奸,千万不要立即洗澡洗衣服,先到医院检查、取证;继而向警方报案。第五,建立社会支持网络,给强暴受害者以情感和心理支援。例如“强暴危机热线”协助报警、联系心理咨询,防止受害人陷入心理危机。如果被害人系未成年少女,帮助通知其父母和监护人;对于严重受害者,协调联系医疗照顾。第六,诉诸媒体,提高全社会对强奸犯罪的意识。

编辑:王锐

来源: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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