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平孩子创伤心理救助待立法

作者: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12-04

近来,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事件频频出现于媒体,如政府官员嫖宿幼女,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教师猥亵、性侵害留守小学生,还有在网络上炒得沸沸扬扬的幼师虐童事件等等,未成年人正遭受着各种可能的危险侵害。

 

可以说,各种侵害事件在和“幼女”、“儿童”、“少女”等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名词捆绑后,就能引起媒体关注,甚至引发一场全民性舆论风暴。究其原因,除了道德力量的自觉自发外,更深层次的原因,恐怕是因为这些新闻事件的当事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侵害事件”呼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完善,也有道德层面的谴责、严惩重罚的呼吁、新立罪名的制度建言等等,但一个似乎被边缘化的问题即未成年人被侵害后所遗留的心理问题,却一直未引起社会足够重视。未成年人的父母大多也是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对侵害人的追责和相关赔偿问题上,他们子女的心理问题易被忽视。

 

对于被侵害者而言,在被侵害后最需要的恐怕不是侵害人受到责任追究的那一纸判决书,也不是拿在手上的那一叠赔偿金,他们最渴求的是精神的抚慰和心灵的安宁。而如果这一问题被忽视的话,心理的创伤会影响他们今后的学业、生活以及个人前途和幸福,增加国家和社会的负担,有的未成年人甚至会由当初的被侵害人转为侵害人,冲击和危害社会秩序。因此,被侵害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不是单纯的个人利益表达,还牵涉到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被侵害未成年人心理救助在我国立法上尚属空白,但心理救助这个名词并不让我们感到陌生。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心理救助的实例,如有检察机关制定《刑事被害人心理救助制度》,由其成立的心理救助工作小组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但此类制度只是机关内部性规定,缺乏法律的统一规范性和强制力,很多时候只是一种政策贯彻式的人文关怀,存在诸多问题。而单纯依靠当事人父母的私力救助也无法行通,因为他们无法逾越遭受外来损害却得由自己来承担的心理障碍,除此之外,意识淡薄和囊中羞涩也是重要原因,而对于农村地区的困难家庭那更是无从谈起。因此,要想使被侵害未成年人心理获得有效救助,只有通过立法手段将被侵害未成年人心理救助法律化,通过规范化和强制性调整使未成年人权益获得实质性保护,以恢复社会和平秩序。

 

良法应向弱势群体适当倾斜并给予特别关照,这也是实质正义和社会本位理念的体现。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国家应设置特殊机制对其因侵害所带来的心理救助予以特别保障,并为救助机制的运行提供专项资金。建立被侵害未成年人心理救助制度,应最大限度地考虑被侵害人的权益,如设立便捷的申请程序;救助对象不局限于刑事被害人,而应包括虐待、猥亵、诱骗等各种违法行为的被侵害者;救助决定机关为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以保证被侵害人在各种救济程序中享有申请权。此外,还应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心理救助机构,救助机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确保未成年人能接受到专业化辅导和治疗。

 

若未成年人侵害事件背后的深层原因在短时期内不能消除的话,该类事件恐怕不会减少,只会增多,被侵害未成年人的心理救助刻不容缓。国家应尽快将未成年人心理救助纳入司法改革的规划体系,并在积累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出台法律,这才是对受伤的幼小心灵最好的司法关怀。

 

采编:永生    编辑:潇湘

(图片来自网络)




来源:人民法院报



来源:春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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