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2007-05-30
中新网5月29日电 美国越来越多州支持立法判处侵犯儿童的强奸犯死刑,即使他们在犯案过程中没有夺走有关孩子的性命。
据新加坡《联合早报》报道 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上周维持原判,驳回了一个侵害儿童的死刑犯的上诉;得克萨斯州州长即将签字,让一项相关立法成为法律,规定对儿童进行性侵犯,就必须面对死刑。
1995年,路易斯安那州率先制定法律,对侵犯儿童的强奸犯处于死刑。2005年,在美国东南的佛罗里达州,9岁的杰西卡•伦斯福德先遭强奸,后遭先前已犯下6项性罪案的行凶者活埋。这案子在美国各地引起议论,加快了各州的相关立法工作。
各州制定了各种版本的“杰西卡法律”,严厉对付侵害12岁和以下儿童的性罪犯。好些州规定,这类强奸犯须坐牢至少25年,终身得在脚踝系上供辨识的链条。一些州的立法议员认为,这样的刑罚不够严厉,他们在相关法律加入最高可判死刑的条款,这些州包括路易斯安那、奥克拉何马、南卡罗来纳、乔治亚和蒙塔那。
现在,得克萨斯州也决定,加入判处侵犯儿童的强奸犯死刑的行列。
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上周维持原判,宣布死刑犯肯尼迪须处死的决定时说:“对儿童进行性侵害的行为叫人发指,它对受害孩童造成严重伤害,也危害整个社会的安宁,因此,给与强奸犯死刑处罚并不会过分。”
( 编辑:Alice ) (图片来自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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