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滥用的“性骚扰”

作者:刘晗 2007-03-19

 “性骚扰”这一概念本身是与女性的就业平等相关的。即解决的是女性进入原先以男性为主的社会工作场所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春运期间,河南商丘火车站专门开设了女性购票窗口,“为前来购票的女性提供方便”,一时间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据称,此举是为了在春运买票人多的情况下防止“性骚扰”。很多学者也随之附和,称此举为春运背景下的“次优选择”云云。

 

 近年来,许多所谓“性骚扰”案件,使得“性骚扰”问题在公共意识层面成为一个焦点。这也反映到了法律上。比如,2006年开始正式实施的新《妇女权益保护法》就把“性骚扰”写了进去。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等等。

 

 但“性骚扰”本身充满了种种含混之处,似乎人人都在谈论,但无人能准确地进行描述和界定,因此出现了许多令人啼笑皆非的事件。比如“五旬男子用女同事的杯子泡下体”被指为“性骚扰”等案件,再如“向女性吹口哨”算不算“性骚扰”的争论,甚或是“女子穿着暴露是不是对男子的性骚扰”等等问题。一夜之间,似乎所有的东西、所有的诉求都可以装进这个从美国来的概念里,“性骚扰”似乎成了百宝箱、万金油。

 

 事实上,“性骚扰”这个概念在美国也只是30来年的历史。正式提出“性骚扰”这一概念的女性主义法学家麦金侬指出“性骚扰”就是通过滥用权力,在工作场合及其他公共领域,以欺凌、恐吓、控制等手段向女方做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言语、要求或举动的行为”。

 

 1976年最高法院在一个判决中承认性骚扰就是对联邦反歧视法的违反,并且认为雇主不制止其监管人员对其他雇员的性骚扰行为,在法律上也应受到处罚。1980年代,美国用立法的形式对性骚扰的概念加以确定,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在反歧视法案中把性骚扰作为一种性别歧视,明令禁止。由此可以看出,“性骚扰”这一概念本身是与女性的就业平等相关的。即解决的是女性进入原先以男性为主的社会工作场所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具体说来,在人员录用程序上实现平等之后,如何在日常工作中实现平等的问题,如何避免男性运用权力和其他资源来对女子提出性方面侵犯的问题。

 

 从目前中国对于“性骚扰”的各种讨论来看,似乎有滥用此概念的倾向,将很多与就业平等和性别歧视无关的事件和现象都往这个概念上套。尤其是目前中国在申请就业程序上的男女平等尚未解决的情况下,“性骚扰”概念的滥用非但无助于解决就业平等的问题,反倒容易喧宾夺主。此外,如果将其他不相干的事情都在“性骚扰”的概念下进行讨论,那么正如有些论者提出的,恐怕整个社会的交际关系都会出问题,因为如果将这种逻辑推到极端,男女之间的社会交往、公交车上正常的身体触碰就都可以演变成“性骚扰”了。


 ( 编辑:Alice 丫丫)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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